“汪炜华不是专业新闻单位或机构,他是作为个人在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如果这样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显然会极大抑制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舆论监督的热情,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思想相悖。”
一份受辩护律师委托,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出具给法院的法律咨询意见书提出,在金融证券领域,当“言论自由”遭遇“商业信誉”,应侧重保护前一权利,因为资本市场本身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这种特征加大了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上市公司涉及公共利益,对投资者而言,信息公开和舆论公开殊为重要,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欢迎舆论监督。资本市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市场,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依据公告等公开信息,经过合理推论发表观点,对于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判断,具有积极意义。
之前被警方列入起诉意见书的另一项“罪状”,则未出现在最后的指控中。
这项“罪状”是,汪炜华根据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告,质疑广汇能源参股的一个油气项目,实际位于哈萨克斯坦没有石油的“东哈”地区。
最初,尽管汪指出了发言出处,警方还是称其“置事实于不顾,未经考证,仍然转载他人写的文章……言论含沙射影,暗示广汇能源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存在问题,必然误导投资者,使广汇能源投资价值大打折扣”。不过,检方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时,曾要求公安调取和确认汪炜华的这部分言论来源,并最终去掉了这部分指控。
“其他严重情节”
检方称,汪炜华的文章,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不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对比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和天山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可以看到,对汪炜华言论带来的相关利益方损失情况的描述,出现显著变化。
最初广汇能源报案时称,“天地侠影”的“虚假言论”被“多家媒体不经核实地转载”后,监管机构要求广汇能源股票停盘、写书面情况说明并发布澄清公告,公司信誉严重受损,股价大幅下跌,市值缩水两百余亿元……公司股价下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2014年1月形成的起诉意见书中称,汪炜华在网上大量发表捏造散布诋毁广汇能源的文章,并经《投资快报》、《金证券》、《第一财经日报》、《北京青年报》、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网、人民网、财经频道、北青网和《现代快报》等国内主流媒体转载,严重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给广汇能源投资者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除了列举广汇能源股价下跌带来的市值蒸发数据作为佐证,起诉意见书还称,已查证多位投资人因受汪炜华“虚假信息”影响,低价抛售广汇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68万元。
在汪炜华被拘后,乌鲁木齐警方曾奔赴东莞、杭州、北京、南京等地,对几位不同职业的个人投资者进行询问笔录,并提取他们的股票账户记录作为受损证据。
这些“损失”,正是汪炜华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追诉依据。
此后,检方在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过程中,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汪炜华涉案言论的媒体转载情况和核实转载原因。而公安补充侦查完毕后提交的补充侦查报告书,没有提交转载情况,并称无法核实转载原因。
南方周末记者也曾查阅过这些媒体同期针对广汇能源的报道,发现主要是由汪炜华的质疑引发出记者独立撰写的新闻报道。在上述媒体的部分报道中,汪炜华作为采访对象之一出现。
8月8日的庭审中,董新胜律师强调,汪炜华的文章,造成了广汇能源股价的不正常下跌,经“有关专家估算,损失四十多亿元……有的投资者,一个人就损失三千多万元”等。
对此,汪炜华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上证指数和广汇能源等能源类上市公司股票走势图,用以佐证汪炜华文章发表期间,广汇能源股价走势与上市指数及同类公司走势相似,并未严重偏离。而几位“受害”投资者卖出广汇能源股票时段,上证指数和同类公司股价也发生严重下挫。
据此,汪的律师们认为,广汇能源股价变动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原因,不能把投资者受损与汪炜华的行为简单扯上因果关系。
虽然广汇能源和汪炜华两方律师就这个问题在法庭上出现争辩,但在最后提起公诉时,上述媒体转载、广汇能源股价下跌以及投资者损失情况均未在起诉书中被提及,只称汪炜华的“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
检方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广汇能源的股价损失,包括股民损失,已不在公诉方指控的范围内。
对于被诉内容,汪炜华的辩护律师表示,针对市场质疑予以公告说明情况,本就是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义务之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汪炜华被指控罪名的认定包括:“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方称,汪的文章,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不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董新胜律师称,汪炜华的文章,对广汇能源的生产、经营、销售,没有造成影响,主要是对广汇能源在资本市场上的信誉造成影响。
“不在乎再多关几个月”
“这是我做律师以来,第一次遇到这种当事人拒绝取保候审的情况。”
天山区检察院出具的随起诉书提交给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议书称,汪炜华“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期是两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汪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检方建议法院判处汪炜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今,汪炜华被羁押已10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按照检方建议判决,汪炜华将很快恢复自由身。
但汪炜华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均表示,即便如此,也不接受有罪判决。
严义明律师说,在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时,律师为汪炜华申请取保被拒,但移送至检方后,检方曾告知可以为汪办理取保候审。不过,汪炜华拒绝了,他担心一旦接受这个条件,案件可能长期拖延,而自己将不清不楚地背负“罪名”,并可能影响办理出国手续等。
“我做律师以来,第一次遇到这种当事人拒绝取保候审的情况。”严义明说。
“都关了这么久了,不在乎再多关几个月。”法庭上,汪炜华说。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有罪”,“千万不要判缓刑”,因为自己已经被关了将近十个月了。
"天地侠影"涉案的 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
汪炜华被最终指控涉嫌犯罪的第一篇博客,是《广汇能源的资本巨像必将坍塌》。文中,汪炜华结合一些网上公开查阅到的地质机构勘探数据,对广汇能源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层厚度、埋藏深度和剥离率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于这些数据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中的长期摊销费用计算,汪炜华据此推断广汇能源存在财务欺诈。
第二篇名为《广汇能源,黔驴技穷》。汪炜华指责股价正在大跌的广汇能源,为一项股票回购计划申请的停牌行为,是"赤裸裸的操纵股价",目的是应对跌势,"保护四十多亿元的市场融资盘"。
第三篇《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是汪炜华被拘的"导火索"—他从广汇能源2013年的中报中,发现一个名列第四大股东的自然人张建国,其名下公司曾从广汇能源获得过1.5亿元委托贷款。据此,汪炜华推测广汇能源通过放贷给张的公司,再假手于张个人曲线炒作广汇能源股票。对此,汪炜华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涉事的一条微博,原文为:"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哪怕这家公司公开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场追捧……是中国资本流氓市场里的一块又黑又脏的遮羞布"。至其案发,这条微博被转发了4次。
发布这条微博的背景是:当时广汇能源的一家运输合作伙伴公司,正在公开控诉广汇能源修建路况很差的简易公路,并使用非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费低廉被迫超载造成多起车毁人亡事故等。实际上,汪炜华转发并评论了这家运输公司就此所发的微博内容。
检方认为,汪炜华上述言论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事件回放
过去两三年里,个人投资者汪炜华以网名"天地侠影"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多篇文章,通过分析与推断,对多家上市公司提出质疑。
新疆上市公司广汇能源,是汪炜华2013年着重"点评"的几家上市公司之一。其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局主席孙广信,在2014年"福布斯富豪榜"上,以34亿美元的净资产名列中国内地富豪榜第27位、全球富豪榜第466位。
广汇能源也曾几次发公告,回应汪的质疑。
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社交平台上持续撰文批评广汇能源大半年后,汪炜华采取了更进一步的行动。2013年8月下旬,他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举报称,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并在网上"直播"举报进展,此举随即引来不少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汪炜华的涉案,起于2013年9月2日"受害单位"广汇能源的报案。次日,该局即"经过审查"立案侦查。
2013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上海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汪炜华刑事拘留并将其带至乌鲁木齐关押。同年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批准逮捕。
2014年1月,汪炜华被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移送检方。此后,案件两次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8日,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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