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受伤住院治疗,康复后告城管,一审二审均胜诉
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追小贩,过程中变道企图将小贩逼停。小贩为躲避驾车撞树受伤,城管队员却没有伸出援手。小贩告城管一审获得胜诉,城管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中院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城管驾车“靠近”导致事发,改变为城管驾车“追赶”导致事发。并在判决书中严词指出,城管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
文/记者刘晓星、黄茜
事件:城管追小贩致其撞树受伤
2013年2月13日12时50分许,小贩王某在广州市花城广场博物馆附近摆卖榨果汁。在发现天河城管的执法人员巡查后,骑上改装的三轮车离开。执法人员遂驾驶电动车追赶,在并排追上王某后,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向王某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过去。王某为避险,将三轮车开上路边绿化带撞到树后发生侧翻,随即从三轮车跌落受伤。执法人员停车后并未对王某进行相应处理,反而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事发后,执法人员回到事发现场,把王某的榨汁机、橙子、甘蔗、金属大框等物品运走,并出具了扣押收据。但对于收走的一个不锈钢大框,收据中并未记载。
事后,王某因为撞树受伤住院治疗,误工111天。康复后,王某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
一审:确认城管“靠近”违法判决赔钱
城管要赔偿王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7125.26元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天河城管作为国家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应作出危害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执法人员故意将电动车靠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侵犯性。对王某出于避险本能而撞树的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非必要地危害了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违法性。
天河城管2013年2月13日将王某物品用车运走,并出具了《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到2013年3月19日才将王某物品发还,事实上已经对王某物品实施了扣押,而且超过法定期限。在天河城管运走的物品里包括不锈钢大框,但其出具的收据上未作记载。事后也未将大框发还给王某,明显违法。王某已花费医疗费用6884.41元,误工111天,按照2012年度国家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减少的收入为20240.85元。
据此,天河一审判决确认天河城管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向王某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近,导致三轮车撞树后侧翻,王某跌落受伤及扣押王某物品的行为违法,赔偿王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7125.26元。
双方说法
城管:小贩逃避执法导致受伤
小贩:我受伤后城管不管不顾
判后,天河城管不服上诉,称王某是在逃避执法,且是因自己驾驶车辆不当致使自身受损害,与执法人员无关。事实上,在追赶之前,执法人员已经对王某进行了口头教育,王某却我行我素。执法人员于当日12时50分左右,再次发现王某还在博物馆附近占道摆卖,一名执法人员从电瓶车上下来准备上前劝离王某,但王某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驾车加速离去,导致不慎撞树受伤。执法人员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只停留在预备执法阶段,而且执法方式合法合理。执法人员没有作出威胁王某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对此,王某反驳称,自己已经主动驾车回避,执法人员不应该再驾车追赶。在追上后又改变方向迫使他改道,导致撞树受伤。而且,他在撞树受伤后,执法人员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二审
城管驾车“追赶”导致小贩受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城管的行为和事后不救济的态度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城管未估计王某的人身安全,其驾车追赶行为是导致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在王某倒地后,执法人员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某的生命健康安全。这种为达到执法目的而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执法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本身的危害性更大。城管的行为和事后不救济的态度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一审判决仅认为涉案追赶部分内容违法不妥,二审予以纠正。
据此,广州中院将天河法院确认的“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向王某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近,导致三轮车撞树后侧翻,王某跌落受伤及扣押王某物品的行为违法”,变更为确认“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追赶王某,导致其驾驶三轮车撞树后跌落受伤的行为违法”,并维持了一审关于赔偿部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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