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对经济有益?公司仅有专利也能成全球领导者
“知识产权问题就像我们脸上的一道疤。过去每次出去谈判,外方都会谈到中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说。
不仅对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有深入的了解,同时身为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访问学者的施特劳斯教授,对于美国知识产权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简称CAFC)也颇有研究。
在施特劳斯教授看来,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既事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质量,还将推动中国相关企业及经济的发展。
他以CAFC做出说明。美国的侵权案件有时结果不同,主要依赖于法院的质量,因为现有的法律文书,包括规章制度、执法规章、损害赔偿规章等都是一样的。在专业性方面,CAFC有权威。
同时,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比如美国在生物工程领域发明专利上的自由判例法,帮助推动了其整个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生物技术公司方面,比如美国基因工程技术公司、安进公司、Chiron、Biogen等。
它们的启动资金仅仅是“知识产权”和“具有专利的发明”而已,正是因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这些公司成为了业内的全球领导者和最重要的全球新药管道供应商。
咋破解效率低?适用同一规章知识产权专案专办
“从国际上来看,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统一,主要在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提出,“未来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可能还是要集中在二审、在上诉法院实行统一、集中审判。”
为何效率如此低下?
巴赫解释,CAFC是一个“受理上诉”的法院,即知识产权诉讼在美国任何一个地区联邦法院都能够受理,只有诉讼当事人对裁定不满意时才可以上诉至该院。它有着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职能类似的权限。
相反的,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院同时受理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这也就意味着,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就只能在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巴赫认为,美国司法实践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专案专办”的司法系统更具高效性。
有鉴于此,建立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法院,所面临的挑战是,确保三大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同一规章法规并发布同一的案件裁定结果。
学哪些新技能?应含裁定刑事犯罪有强制执行更好
“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带有刑事和民事等多种特征,需要用系统的方法来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然是试点,为什么不能把功能设定得齐全一些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问道。
巴赫称赞道,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他相信,如果能够同时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法院和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国将打造全球最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系统。
换一种说法就是,中国建立听取一审案件的地区知识产权法院,比如这次要建立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这些法院的裁定能够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么中国将把地区法院的优势与最高法院专业法官的优势完美地结合起来。
巴赫还建议,地区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除了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审和二审,还应包含裁定某些特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能包括受理有关下一级法院一审结果的上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等,就更好了。
文/记者黎史翔实习生何四芬
■瑞托·赫尔提德国政府专利局资深政策顾问、慕尼黑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力中心主任
■约瑟夫·施特劳斯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前所长,在国际上享有“专利教皇”之美誉
■约瑟夫·巴赫尼克松·皮博迪律师事务所著名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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