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正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四审稿,在提高公众参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方面,都有新的亮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四审稿中,在预算审查和批准环节,首次提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于宪法赋予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的天职上,四审稿也有所充实。主要体现在,提高人大财经委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虽然四审稿对公众关切问题进行回应,但业内人士表示,四审稿的规定相对宽泛,对于听取公众意见没有常规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恐会走样。再者,国家秘密的界定较宽泛,也会一定程度上阻碍上述工作。
另外,人大财经委等相关专门机构,其人力是否足以负荷该项工作,也存疑问。而财税专家们希望做实人大监督权力,如赋予人大修改预算,对预算进行分项表决等建议,尚未在四审稿中体现。
从基层开始
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基层政府的预算安排,跟民众关系很密切。预算法通过后,所有这些基层政府都需要听取选民意见,这是探索让预算更好地反映民情民意的第一步。
中央、省、市等政府的预算审查,没有引入上述讨论中的人大审查机制。
预算信息分享范围有所扩大,还体现在另一方面。四审稿中新加了一点,对于市、州政府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有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一个背景是,三审稿中,在县市级政府层面,对预算草案等进行初审的权限为人大常委会,而不是经济委员会等;县市级政府以上,包括市州政府在内,这项职权归属财经委员会。
有财税法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人民代表是选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又是在人代会中选出来的部分人群,代表性有区别。对预算草案等进行初审时,邀请更多代表参会,吸纳的意见会更广泛些。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直言,四审稿只是让代表们听选民的意见,但以何种形式,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现在很多地方实行价格听证会,实施起来效果不佳,参会人员是否具有代表性,能否充分表达意见等都很重要,否则容易“走过场”。
人大财经委进行初审
从三审稿开始,人大权力得以提升的一大表现,在于赋予各级人大财经委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全体大会前,对本级预算草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权限。
四审稿延续了三审稿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时间有限,代表又不是全职,会期审议的内容较多,难以对预算草案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一现状已被诟病多年。
如何提高人大对预算的实质审查能力呢?三审、四审稿给出的答案是,赋权给人大财经委。
但这并不是完备的方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只有不到30个人,省级人大财经委的人员会更少,一些地市政府甚至没有设人大财经委。审查预算是项很专业的事情,财经委人力难以负荷。
持上述观点的人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在最近审议预算法四审稿时表示,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量非常大,专业性比较强,财经委承担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很难集中精力从事上述工作,更难以承担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全程跟踪监督的要求。
王刚建议,人大应当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来负责全口径预算决算的跟踪监督审查。
但也有专家认为,这开启了一个新的制度。刘剑文表示,预算法四审稿先搭建这样一个框架,未来审理预算,财经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聘用专业懂预算的人,来对预算进行审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来帮忙审查预算,绕不开国家秘密的规定,现在对于国家秘密的界定比较宽泛,实际中很容易触碰边界。预算信息没有跟秘密划清界限,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质的审查,就难以开展。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也表示,按照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财政税收领域很多信息都属于秘密,部门内部还有很多保密条款,究竟哪些是秘密,并没有公开可查的规范。这导致在向政府部门申请财税方面信息公开时,经常碰壁。(编辑 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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