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因为对国企领导年薪金额有限制,珠海一国企老总胡某三年间利用虚开发票、制作“阴阳表”等方式给自己发奖金,分多次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百余万元。胡某上诉时称:判决认定为贪污的奖金其实属于自己,他只是以不当方法“自力救济”,不应认定构成贪污罪。近日,胡某二审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胡某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13年。
案情1:单独贪污40万 还分得65万余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主要涉及贪污和受贿两方面的犯罪。其中,2006年至2008年间,胡某利用担任海天国贸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该集团原总经理黄某萍、原总经理助理余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虚开发票报销冲抵应退的超发年薪、制作“阴阳表”多分债务重组专项奖金、单独侵吞债务重组奖金等方式,分多次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共分得65万余元,并单独贪污公款40万元。
2007年初,胡某在海天国贸集团以债务重组专项奖励金名义发放奖金的过程中,为规避《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其和黄某萍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年薪发放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经与黄某萍、余某、叶某某商定后,以“阴阳表”形式(即制作两份发放总额一致的明细表,但一份表上被告人胡某和黄某萍的拟发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一致,均各为25万元;另一份表上被告人胡某和黄某萍的拟发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仅各为5万元,将余下的各20万元分摊到其他员工的发放金额中)。2007年底,胡某在明知根据珠海市国资委2006年度年薪兑现结果、其与黄某萍分别应退还给海天国贸集团2006年度多发的年薪的情况下,仍伙同黄某萍,同意余某通过让珠海某畜牧有限公司虚开购买“三黄鸡”发票、让出纳虚开已收到应退年薪收据的方式,冲抵了其与黄某萍应退的年薪。
案情2 装修房子不付钱 变相受贿
经统计,胡某分别还在2006到2008年间,在海天集团发放专项奖金过程中,先后多次为规避年薪限制,以类似的“阴阳表”、登记到他人名下等形式侵吞公款94万元,其中胡某分得30万元,还有40万元公款去向不明。
2005年底,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找到当时挂靠在广州某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具体施工海天国贸集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装修工程项目、且工程款尚未结清的林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林某某找工人装修其新购的住宅,却在房子装修完成后不支付装修款,变相收受了林某某提供的无偿劳务费约3万元。
上诉:违反行政法规不应由刑法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120 .4万余元(其中个人分得约65.2万元),在经手公款过程中单独贪污公款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胡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胡某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胡某归案后退出赃款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决胡某11年和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万元。剩余赃款人民币约93.2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判决认定的贪污奖金部分应属胡某,胡某只是以不当方法自力救济,违反年薪办法中对经营者年薪“先核后兑”管理秩序,只违反行政法规而不应由刑法调整,不应认定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伙同他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为自己多发奖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其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定罪标准即应认定构成贪污罪,而不仅仅是违反行政规范的问题。对上诉人胡某及辩护人就此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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