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表示,《决定》用比较大的篇幅谈到了我们现在在法律实施当中的问题,这也说明法律实施在国家建设方面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
11月1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第四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表示,法治实施体系不仅包括传统的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还应包括宪法实施体系、依法执政体系和法治实施的反馈体系。
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律实施”为主题,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300余人参加会议。
江必新表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心环节,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意味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有机衔接,共同发力,实现实施效果最大化。
针对《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专家们认为,未来应从完善庭上对抗的辩护制度、保证证人出庭、落实审判判断过程的实质公开等多个角度,进一步将要求落到实处。
法律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之一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会上表示,四中全会召开对法律实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要求,习近平同志讲话里面谈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作为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点。法律实施的怎么样,也是衡量我们法治中国建设一个重要的功能。
《决定》用比较大的篇幅谈到了我们现在在法律实施当中的问题,这也说明法律实施在国家建设方面的重要性。
“我觉得法律实施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科学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实施的问题。”陈冀平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有243部法律,将近700部的行政法规及几千部地方法律法规,但是现在有些法律还在“睡觉”。
陈冀平说,可操作性不强和针对性不强可能是这些法律“睡觉”的两个主要原因。
“我们要致力于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让老百姓一看就明白,一看就懂。‘酒驾入刑’四个字就很清楚。”陈冀平说,要让老百姓能够更好地理解、接受法律。老百姓懂法、知法,才能守法,法律才能更好地实施。
宪法实施健全宪法实施需设计评价机制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在发言中提出,《决定》提出的建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健全人大的宪法监督制度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都是这些实施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健全宪法实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180多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决策之一,形成宪法权威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对宪法实施作出评价”。肖北庚认为,要实施宪法评价,首先需要设计一个评价机制,而其中最核心的应是评价主体。
应授予这个评价主体对国家各级各类机关进行评判的评价权,无论是具有权威评价的机关还是国家机关都要通过收集信息整理分析和发布报告来实现。在这个信息收集整理发布过程中,会让社会了解认识宪法,进而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实施评价是推动宪法规范、全面实施的原动力。从实施角度来看有四个类型,第一个是纲领性的政策性的规范;第二个是国家机构规范;第三类就是最核心最基础的规范,就是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其中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和要自我发展的社会权利;第四个规范就是法律实施的规范,这类规范就是明确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够做出否定性的表述,尤其是否定性的行为。
审判为中心强化公、检、法相互制约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有利于强化诉讼整体运行机制,实现刑事的公平正义,意义非常重大”。
杨万明表示,确定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审判的标准为指引,以审判的要求来规范,通过庭审树立司法裁判的标准,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更好满足公民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以审判为中心是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完善和发展。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任何公民要定罪量刑,必须经过法院依法来判决。
对此,杨万明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表示,公开、公平审判正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要素,如侦查、起诉等最后都要汇集到审判当中来,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对被告人作出裁判,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对侦查行为要求更严格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该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陈光中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绝不意味着轻视侦查起诉,相反侦查起诉在审判为中心来说,对它要求更加严格。
《决定》里明确,要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我的理解首先要经得起审判的检验,也就是从源头上更加强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陈光中说。
杨万明表示,公检法三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在职能分工上面也不存在所谓的你高我低,“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裁判标准、结果对侦查等行为的指引作用”。
要真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落到实处,专家们认为,首先要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其次要用对抗的辩护制度来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最后,要保证证人、鉴定人能更多出庭。陈光中说,《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制度,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审执分离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分离
《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引起执行法官群体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这种分离应是一个相对的、有限的分离。把执行权仍保留在法院内部,由法院继续实行执行权,在最高法院以下,可以考虑从中级法院分离出去,隶属于高级法院或者隶属于最高院。
肖建国表示,民事执行权应该是一个复合的、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民事审判权,也包括其他大量的权利。比如说民事司法中司法行政的管理权、公民知情权,等等。因此,那种将民事司法权简单等同于民事审判权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兼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认为,讨论执行权和审判权的分离,首先要回归命题本身,即分离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仅仅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也是无法彻底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问题。
审判公开推理过程也要公开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明在发言中提出,审判公开应包含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两层含义,形式公开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对司法程序运行步骤、阶段过程、实现结果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实质公开是司法程序中有关事实和法律认识判断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公开。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还是停留在形式公开的层面,如网上公布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开开庭允许公民旁听,司法文书上网等等。”刘明表示,但得出这个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理由和依据的公开,目前还存在欠缺。
法官不想公开怕言多必失
什么原因使我们对裁判结果形成过程的公开重视不够?刘明认为,从历史上讲,我们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制度设计上也更偏重于形式公开。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到现在,发布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审判公开相关具体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对审判公开的表述,却仅止于开庭审理和宣判两个层面,对裁判理由公开的要求表述得比较少。
从法院队伍的主观方面,对裁判结果形成过程也持有不能公开、不愿公开和不敢公开的观念。刘明说,“一方面法官队伍仍有部分人员能力欠缺,没有能力写出一份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另一方面是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大多数法官承受着较大的办案压力,部分法官怕言多必失。”
为此,刘明建议,一是推进文书样式的改革,建立刚性的制约机制;二是以庭审小节为依托,强化庭审中的新政公开;三是开展不同意见公开机制试点,审慎地展示不同的意见,可以选择涉外、知识产权等类型案件展开不同类型案件的试点,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裁判文书形成的依据和过程。 本版文/记者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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