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3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检察院3日发布《上海检察机关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刑事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一)》,其中规定了宽严相济、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等刑事政策,在法律适用中体现出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意见同时明确表示,自贸区统一适用刑法,遵循刑法的各项规定。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表示,在办理涉自贸试验区刑事案件时,除了要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外,还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刑事政策,更加审慎地使用刑法手段,适当提高刑法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适应和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
《指导意见》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规定须经过批准或许可者,行为人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负面清单规定之外的业务,一般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指导意见》还用多个条文规定外汇犯罪的认定。肖凯表示,鉴于自贸试验区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而实施了特殊的外汇管理制度,这使得基于外汇高度管制而设立的外汇犯罪,在自贸试验区内应审慎认定。
“与此同时,对于利用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的特殊政策,虚构贸易背景、虚假申报,使外汇资金逃避监管的,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治。同样,对于利用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税收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实施走私犯罪、洗钱犯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凯说。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刑法统一适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并未将刑法含括在内。因此,我国刑法当然统一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肖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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