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男子肖某申请将一处房屋的承租人由妹妹变更为自己,被西城区政府委托的单位拒绝,他将西城区政府告上法院。昨天下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副区长出庭应诉。
肖某诉称,1983年,他和母亲获得了西城区白广路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他母亲是承租人。他及妻子一直与其母亲在涉案房屋居住并交纳租金。1987年,其母亲去世。1990年,他的妹妹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但事实上,他的妹妹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名下已经有一套公房,不应再享有涉案房屋的承租权。2014年7月,他向西城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2014年9月5日,区政府答复未同意变更。他认为该答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答复,判决区政府重作答复。
昨天,西城区副区长孙硕亲自出庭应诉。西城区政府网站显示,孙硕分管区政府法制办、信息办等,负责法制、保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西城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委托的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与肖某的妹妹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不具有行政管理色彩。该公司对肖某答复,是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此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肖某的妹妹作为现承租人,既未死亡亦未外迁,不存在因原承租人死亡而共居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肖某则认为,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得到区政府的授权,履行的是区政府的行政职责。他认为,区政府在管理房屋过程中,多年前变更其妹妹为承租人是错误的,致使他居住该房屋没有获得合法的承租资格。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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