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钊 通讯员 刘川 李泽林 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在法庭上出具了5份证据。一份是丈夫自书的《我老婆在家几年的行为及表现》,历数妻子的种种“问题”,且有9名村民的签名和合作社公章。另有四份证据涉及的是经济纠纷等,分别由合作社和村委出具。妻子认为这些证明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将村委和合作社告上法庭。近日,增城法院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阿丽(化名)向增城法院起诉离婚,在该诉讼过程中,丈夫阿文(化名)在庭上出具了5份证据。其中3份是阿文所在的经济合作社的证明,1份是阿文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是证明双方经济上的纠纷,以及阿丽此前受伤是自己摔伤并非阿文殴打所致。最后一份证据是阿文自书的《我老婆在家几年的行为及表现》,上面有9位村民的签名和合作社的公章,主要内容为阿丽生活挥霍、不孝敬公公、不重视家庭、不关爱老公等。
阿丽认为上面的5份证据严重失实,以侵犯其名誉权和人格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合作社、村委会和阿文,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作社方面称,合作社出具的每张证明都是经过调查核实的,并有若干位社员签名确认才出具的,是真实的。村委会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近日,经过增城法院审理,认为阿文的行为并未侵犯阿丽的名誉权,驳回了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到即止
证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国杰解释,阿文在离婚官司中提供的证据,并未在村社或者公共场所公开,且该证据均属于人民法院档案资料,故未造成损害后果。
且阿文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享有答辩的权利和举证的权利,合作社、村委会,以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经过法庭质证,证据被法院予以采信的,即使对当事人的名誉有负面不当评价,证人也当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阿文提供的5份证据,法院认为并无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阿丽的人格,或者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阿丽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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