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
表面看似开展钢材贸易“托盘业务”,实则是借经营之名诈骗国企货款,孙清涛、孙登茂等8人以“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大肆行骗国企,金额高达3.6亿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中7人无期徒刑。
10起“托盘业务”诈骗国企3.6亿元
2012年9月,北京的一家国有企业—国电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国电公司”)报案称,2012年4月,孙清涛、孙登茂以开展钢材贸易为名,通过签订钢材购销协议,提供虚假货权凭证,并支付小额保证金方式诈骗公司货款。
经查,孙清涛系上海龙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铁山库”)股东,并实际控制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知安公司”);孙登茂系上海巨旺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巨旺公司”)负责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孙清涛归案后交代,2011年9月,因缺少资金,遂与章高峰、孙登茂商议,以下游公司委托国电公司购买上游公司钢材的形式,从国电公司套取钱款。2012年4月,孙清涛以龙建公司和知安公司名义与国电公司签订三方《钢材购销协议》,约定由知安公司委托国电公司向龙建公司购买钢材,铁山库给龙建公司出具该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钢材货物仓单,再由国电公司派人到仓库对照货物仓单实地检查后贴上国电公司的标签,之后铁山库给国电公司提供货权凭证。三个月后,知安公司支付钢材款给国电公司,拿回钢材货权。协议还约定,知安公司在交给国电公司货款20%保证金后,国电公司与龙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付全款,国电公司每月按货款价值的2‰收取知安公司的代理费。
上述交易,在钢材贸易领域叫“托盘业务”。
这笔合同中,在知安公司向国电公司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后,国电公司将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钢材价款支付给龙建公司。由于龙建公司在仓库中存放的钢材只有少量或没有,货权凭证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铁山库为什么要给龙建公司出具虚假的货物仓单呢?
“因为我与孙清涛是亲属关系。”铁山库法定代表人孙登茂交代。而孙清涛的说法是,“我答应介绍他与国电公司也做一笔类似交易”。
不久,孙登茂以其控制的巨旺公司和另一公司,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与国电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国电公司货款3995万余元。
为了从国电公司套取更多资金,他们变换公司身份,继续与国电公司“合作”:2012年6月,孙清涛伙同蔡作斌等人使用另外两个公司名称骗取4100万余元;2012年7月,孙清涛借用南京两家公司之名骗取3740万余元。除此之外,章高峰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4起,骗取国电公司近1.19亿元;周芳长伙同杨义等人作案2起,骗取国电公司上级集团公司8000多万元。
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发现,该系列案共涉及8名被告人,他们通过钢铁贸易形式从国企融资,或单独或合伙实施诈骗10起,案值高达3.6亿元。
“拆东墙补西墙”法院认定合同诈骗
在孙清涛看来,他们不是骗取国电公司钱款,而是“套钱”维系公司经营。“生意欠款太多,而且从银行也贷不出钱来,必须用这种方法‘套钱’堵债务窟窿。”孙清涛说。
在龙建公司财务主管看来,“孙清涛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归还货款和高利贷,公司没什么业务。”
“套来”的钱去了哪里呢?孙登茂供称:“我从国电公司拿到5300万元后,首先转给章高峰3000万元。他称用这笔钱还国电公司上一个合同的回购款,并约定给我3%月息作为回报。章高峰答应,他下一笔从国电公司弄出来钱还给我,我再拿这笔钱还给国电公司。另外1000万元借给孙清涛,约好3%的月息。剩下的1000万元,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他们就是在用从国电公司套取的货款,来偿还前期合同款,或偿还其他债务,相互周转借用,形成一个循环。”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崔誉说。
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陆续对前述10起案件提起公诉,指控孙清涛、孙登茂、章高峰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国电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
庭审中,被告人称与国电公司开展的是正常的钢材贸易合作,并不构成犯罪。孙清涛辩称,早在2011年就与国电公司开展合作,前期所做交易均已按时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款,自己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故意,也没有欺骗的故意;国电公司明知货权凭证虚假,并未被骗。
孙清涛还提供了与国电公司来往的电话录音、短信,证明国电公司与其采用钢材购销合同的形式,行企业金融借款之实,货物仓单是应国电公司的要求出具的,国电公司自交易之始就知道货物清单与实际不符。由于无法证明录音、短信证据来源合法性,法院没有采信。
孙清涛供述,由于2012年4月那个与国电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没有资金付给国电公司,就请求国电公司领导再签一笔新合同,利用“新钱”来付上一个已到期的“旧钱”,国电公司领导就同意了。但国电公司对此否认。
对于被告方辩解,公诉人崔誉在庭审中指出,客观方面,孙清涛、孙登茂为达到非法获取并占有资金之目的,隐瞒公司无力交付钢材及支付款项的事实,采取将他人货物谎称是自己货物向国电公司出具虚假货权凭证,并用支付小额保证金的手段取得国电公司信任,骗取款项后用于还债而无法归还,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款项的行为。主观上,他们明知提供的虚假仓单根本无法起到抵押担保作用,隐瞒事实骗取巨额款项,且无力付款又无法交付钢材,根本就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合同,实施的客观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清涛、孙登茂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清涛、孙登茂等7人无期徒刑,判处1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崔誉告诉记者,涉案人员均为在上海、南京等地做钢贸生意的福建宁德、周宁人,多为亲朋好友。他们互通有无,彼此提供公司、仓库或帮忙出具虚假仓单,从国企套取款项互相周转使用。“之所以互相支持,是为了能够使款项循环起来,避免因一单合同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
名为“托盘”实则非法拆借
“名为钢材贸易‘托盘业务’,实质上行的是企业违法拆借资金之实,这正是他们的诈骗模式。”崔誉说。
她介绍,“托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代理购货,一般多发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领域,是资金实力较差的企业,借手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摆脱资金困难,带有短期融资的性质。
本案“托盘业务”的基本方式是:一,委托方提供两家公司分别作为上下游公司A和C,国企作为中间公司B。合同期限一般为6个月,A与B签订委托采购钢材合同、B与C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二,从资金流看,A委托B采购钢材并支付20%的货款保证金,B再向C购买钢材并把全款支付给C,A向B支付货款回购钢材,B收取A6‰的代理费,即为B赚取的利润;三,货物流转上,C卖钢材给B,B再以高于采购价的价格出售给A。由于上下游公司A和B均为委托方所实际控制,因此货物并不实际流转,但在货权名义上确有从CBA的流转过程。
“这种模式,双方利益共赢:委托方缓解了资金困境,有更多的资金维持经营;国企获得出借资金6‰的收益。”崔誉说。
这些被告人为什么将国电公司作为诈骗对象呢?
2011年后,钢材价格持续下跌,银行收紧银根,钢贸商资金紧张,遂通过钢材买卖合同套取国企资金,继续“拆东墙补西墙”。
办案人员介绍,2011年2月,国电公司准备进军钢材市场,找到了在钢材市场从业多年的上述涉案人员,并到南京与他们接洽。经过商谈,以“托盘业务”的形式开展合作。2011年12月,国电公司决定全面进军钢材市场,并且收购了章高峰、蔡作斌等人经营的南京龙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公司更名为国电南京分公司,国电公司控股,孙清涛、章高峰、蔡作斌等人同为分公司股东,并被任命为分公司高管。他们打着国电南京分公司的旗号与国电公司开展“托盘业务”继续拆借资金,其中一起就骗取4100万余元。“国电公司给南京分公司‘托盘’,是自己跟自己做生意。”
孙清涛供述,“实际上国电公司不参与任何销售,由我们直接负责销售经营,钢材只是名义上划归国电公司,这些都是为了从国电公司拆借资金,因国电公司属于国有公司不允许民间借贷,我们就采取这种方式借贷,双方心知肚明。”
“上下游公司表面看似两家不同的公司,实质上都由一方控制,目的是通过套取国电公司货款进行融资,国电公司收取货款6‰的代理费,这正是国电公司赢利模式。”崔誉提示案件本质。
国企屡被骗监管缺失是祸根
“利用‘托盘业务’诈骗,本案并不是个案,在钢贸行业并不少见,有些甚至变换形式延伸到其他贸易行业。”崔誉说,市检一分院已经办理多起此类案件。
该院分析认为,“托盘业务”诈骗案件多发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资本的逐利性与使用者的贪婪心理一旦结合,就幻化出无限魔力。被害国企通过一单三方业务,大约可以赚取6‰的资金回报;被告人一方在扣除20%的保证金后,一单业务可以获得4000万元左右的现金流,使用期限为6个月。等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再通过与国企继续签订一笔新合同,来覆盖之前应支付的本息,从而形成一根资金使用链条。关键的问题是,被告人拿到钱之后并没有找到更为合适的投资点,无法获得回报以弥补资金使用成本,这种形式的融资到最后变成纯粹的资金进出游戏,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终有一天会出现“砖头”不够用的情况。
二是国企监管缺位、审核不严,一味追求业绩是案发重要原因。首先,国电公司之前完全没有从事钢贸的经验,想借助于经验丰富、营销渠道广阔的钢贸商拓宽经营领域无可厚非。但“托盘业务”本身存在较大风险,国电公司在开展业务、寻求合作之前并没有对“托盘业务”进行整体评估和风险控制分析。其次,在寻求合作伙伴时没有对对方的资金实力、业务水平、市场驾驭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涉案人员在与国电公司合作时,还欠着银行、中铁和五矿等多家企业货款及高利贷。再次,唯一可能保障国电公司利益的就是仓单和货物。按照正常业务流程规范,仓单由保管货物的仓库出具,仓库本身应当独立于交易三方的个体,国电公司对于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履行严格监管职责,但仓库完全由被告人一方控制,仓单出具和货物流转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国电公司对货物监管不力。
崔誉表示,负责与被告人洽谈签订合同的国电公司相关领导已被免职,但从办案情况看,犯罪分子欠有多家单位债务,自身无力还债,又无多少财产可执行,国电公司的损失挽回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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