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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冒充督察袭警 民警开枪将其制服(图)

来源:荆楚网
田某被制服。
田某被制服。
案发现场。
案发现场。
查获的假警服。
查获的假警服。

  本报记者梁爽 翟兰兰 通讯员王威 吴琼

  昨天凌晨,武汉街头上演“警匪大片”:“瘾君子”在“嗨”大了之后,竟然冒充警务督察去“检查”民警,随后还身着便服冒充交警“盘查”货车。在真正的民警到来之后,其中一名男子又发疯一般用宝马车冲撞警车,被逼停后还持刀冲向民警,民警在朝天鸣枪示警无效后,最终朝一人小腿开枪,将局面控制。

  随后,武汉警方启动全市应急封控机制,快速调警,果断处置,终于在上午9点将逃跑的一名嫌疑人抓获。至此,仅用时8小时,3名嫌疑人全部落网。

  冒充督察进警务站就拍照

  昨天凌晨1点30分,青山友谊大道园林路口园林路警务站门前,一辆无牌的银色宝马X1轿车停下,车内有2男1女。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从车中走出,身穿便装,戴着墨镜,走进警务站就开始掏出照相机进行拍摄。警务站内驻守的值班民警上前询问,该男子缓缓道来:“我是督察,专门来检查你们警务站的。”

  民警见其举止可疑,要求其出示证件,没想到男子随即一溜烟跑出警务站,跳上宝马车驾车逃跑。因为夜间视线不好,车速又快,民警为避免追堵引发严重事故,立即向市局、分局指挥中心报告。

  接报后,市局110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全市应急封控机制,调度全市的警务站、公安检查站、路面交警等界面巡控力量开展查缉封控,并将嫌疑车辆及嫌疑人特征传给全市封控力量。

  民警曾两次鸣枪示警

  “快来,汉西三路有人冒充交警拦车检查。”凌晨3点50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货车司机报警。与此同时,硚口分局古田四路警务站巡逻车恰好巡查至汉西三路华鼎丽都营销中心门口,发现一辆宝马小型越野车停在路边,旁边还停着一辆货车,一便服的男子正与货车司机拉扯纠缠。

  极有可能是嫌疑车辆,民警于是向其靠拢,准备盘查。此时,嫌疑人田某见状,驾驶宝马车直接朝民警撞来,民警躲闪避让后,立即朝天鸣枪予以警告。然而,田某不仅不停车,反而调转车头,再次冲撞民警。民警成功闪开后,拿枪逼停车辆,男子随即下车,手中持有一把匕首,冲向民警。

  民警一边后退与其保持适当距离,一边朝天鸣响第二枪,但该男子没有罢手,继续冲向民警,当该男子距民警约3米左右时,民警果断朝其右小腿开枪射击,将其击伤,随后将其控制,缴获匕首一把。与此同时,硚口分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随同嫌疑人李某抓获,另一名嫌疑人谭某弃车逃离现场。

  宝马车上有假警服和毒品

  案发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喻春祥坐镇市局指挥,迅速调集刑侦、网侦、视侦、技侦及相关分局等多部门多警种力量合成作战,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抓捕嫌疑人。当天上午9点23分,在汉口一建筑工地内将逃跑的嫌疑人谭某抓获。

  经查,田某,男,40岁,湖北建始人;李某,女,26岁,湖北恩施人;谭某,男,44岁,湖北建始人。警方收缴麻果4颗、冰毒一小包。宝马车上还有一套警服,衣服上却写着“司法”。

  尿检后,田某、李某尿检结果呈阳性,谭某正常。知情人透露,实际上,三人因曾被公安机关打击过,均有仇警情绪,第一次冒充督察是为了看警察“出丑”,第二次冒充交警时,目的还未显露便被民警查获,但也很可能是想图财。在先后两次冒充警察的过程中,吸食毒品使田某、李某更加胆大妄为,未吸毒的谭某也被感染,当田某驾车冲撞民警时,谭某甚至还在旁边加油助威。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和妨碍公务已被刑事拘留。

  嫌疑人口出狂言挑衅民警

  昨天下午,在事发现场—汉西三路华鼎丽都营销中心门口,地上还有非常醒目的血迹。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天,但附近居民提到这件事,还是惊魂未定。

  “突然听着‘砰’‘砰’两声巨响,我还以为什么爆炸了,赶紧起床。”营销中心旁边有一处工地,工地看门师傅说,他每天夜里都住在这里。昨天凌晨,他正在睡梦中,突然听到两声巨响,赶紧起来看,只见一男子像是喝醉酒了一样,神志不太清楚,当民警拿枪对着他时,他居然还不知道怕,并且大动作挥舞着手里的刀,口出狂言:“你开枪啊,你打啊,看你敢不敢!”随后,又听到一声枪响,男子被制服。

  家住营销中心旁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听到枪声后,十分害怕,又出于好奇,躲在一边偷看,只见男子倒地后,大叫一声,捂紧自己的小腿,民警一个箭步上前,迅速踢开掉在地上的刀,将男子控制。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枪

  关于开枪的现场,多数人都只在电影里看到过,实际生活中,鲜有发生。可见,开枪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开枪?

  可以依照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条例》第9条还规定,在判明存在法定的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这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情况中包括“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

  平时没有白训练

  在这种危急时刻,处警的当事民警沉着冷静,顺利制服嫌疑人,这与平时的训练分不开。

  此次出警的民警属于硚口区公安分局古田四路警务站。站长孙军告诉记者,通过这次的处警发现,平时的一些未雨绸缪的训练还是十分有必要的。“7米之外是安全距离,如果刀子已经逼到3米之内,就要考虑用枪了。”孙军说,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每一次出警都会有无法预料的危险性,他总叮嘱民警,如果出警时,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十分危及到民警自身的安危时,可以考虑用枪,但尽量朝天鸣枪示警,实在迫不得已时,再使用尽量不危及嫌疑人生命的方式将其制服。

  此外,他还总叮嘱民警,一定要形成习惯:“出警到达现场时,右手转动车钥匙将车熄火后,下一秒一定要打开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出警过程。”这一次,出警民警做到了这一点,目前,此次出警的所有视频均被完备保存下来,成为重要的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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