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上午,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向山东高院提交了工111页,7万余字的《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阶段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
随后李树亭律师在宾馆接受媒体集体采访,他认为,卷宗中体现的对杀人工具的认定、关键物证、人证及口供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如杀人工具的认定存疑,1994年现场笔录中出现2000年后才会出现的地名,“至少存在几十处问题,诸多硬伤”。
聂树斌从未说出过准确的作案时间
李树亭律师称,卷宗中没有出现任何直接认证、无证,只有口供。“公安人员仅仅根据聂树斌骑着一辆蓝色山地自行车,而将其抓获”。
他介绍,根据当年报道此案的文章《青纱帐静悄悄》和《青纱帐迷案》等文章中,没有出现任何一名群众对聂树斌进行指认。只有一位老干部谈到,有个20岁,“鬼鬼祟祟的男青年”,“常骑着辆蓝色山地车”。“这些刑事案件的报道,需要公安机关确认和才能刊发。”李树亭认为,因此理由抓获聂树斌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是明显的按图索骥。
警方对案发现场及聂树斌家进行勘察时,并未发现、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犯罪的物证。受害人康某某身上,也没有检测出聂树斌的体液、毛发等物证。
而且,聂树斌本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以及杀人工具、抛尸地点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他甚至从来没有提过1994年8月5日这个时间。”
王书金被捕后供述,曾在现场发现一串被害人的钥匙。此前王对这串钥匙有着详细的描述。警方在现场勘查中也发现了这串钥匙,但聂树斌的整个口供中,自始至终均未提及这串钥匙。
此外,李律师谈及卷宗中聂树斌的言谈,对性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仅称“将小便放在小便里面”。
“当时20出头的小青年获取性知识并不太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否完成(强奸行为)是存疑的。”
“杀人工具”存疑:出现7次,至少3件不同
卷宗中的现场笔录显示,勘察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并拍摄彩色照片。据判决书显示,警方并认定聂树斌用一件花上衣勒死了受害人。
警方向证人鉴定认证过程中,共提及七次衬衣的话题。但李律师称,至少有三次,是完全不同的。
在那张彩色照片上,衣服较为整洁干净,后背出先一个裂开的宽度约5厘米左右口子,已经进行缝合。但李树亭人发现,缝合的针脚非常粗糙,有些地方间隙足有4毫米左右,“完全不像女性的缝合手法。
而受害人被发现时,因大雨高温等天气原因,已经高度腐烂。受害人脖子上缠绕着花上衣的细节也值得怀疑,当时受害人穿着的白背心和脖子上的缠绕的“高光物”边缘部分,均爬满蛆虫。
李树亭认为,花上衣如果与尸体同时出现,理应被浸润污渍,甚至糟掉,而警方认定的杀人工具花上衣,明显很干净,无积水痕迹和褶皱,存在很大疑点。
对于杀人工具的供述,聂树斌被人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的。期初他称是在一名拾荒者的三轮车上偷来花上衣,后来又改口称是在垃圾堆见到的。而三轮车的主人拾荒者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表示,自己的三轮车从未丢失任何东西,并否认聂树斌供述的那件上衣。
据现场笔录中的照片显示,受害人尸体的照片是黑白的,而花上衣的照片是彩色的,“很可能并非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同一部照相机拍摄形成”。
而王书金二审时,王并未提及花上衣一事,而称自己曾用脚跺被害人的尸体。聂母张焕枝曾称检方出示的彩色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要求其辨认的并不一致。现场目击证人同样焦某、李某均为提及花上衣一事。
李树亭称,聂案中,“花上衣”共被提及6次,而聂母、被害人父亲康某以及村民段某的回忆证明,其中至少有3件是完全不同的。
“花上衣到底从哪来的,我现在也搞不清楚。”李树亭称。甚至此物证是否来自现场,都是存疑的。
“1994年的笔录中出现2001年后的地名”
根据李树亭的调查,署名为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及平面图中,出现了2001年后才存在的“新华路”的民间称呼。
为此,李树亭曾前往河北石家庄区划地名办公室调查情况。他介绍,新华路的名字,是2001年国务院批复河北省调整石家庄行政辖区的函件,将留莹乡划归桥西区后,才出现的民间称谓。而现场笔录中提及的“新华西路”,现实中则根本不存在。
“难道时光倒流了七年,这是不可能的。穿越感太强了。”他反问。
在卷宗中,李树亭还发现了诸多程序上的严重违法行为。
如聂树斌的监视居住问题。他在1994年9月23日被抓,不久便被警方下达了监视居住的通知。但李树亭称,聂树斌依然被关在派出所。“如果把嫌疑犯关在派出所,不能叫做监视居住,而叫做变相关押。”
警方前往聂家搜查是,搜查证和搜查记录上聂家人的姓名不一致,且无签名或盖章。
李树亭称,卷宗内容显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至少有处长、副科长、法医等六七位侦查人员参与。但最后只有一个人签了字。
而在尸检报告上,同样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报告显示,石家庄、郊区有多名人员参与了检验,但最后也只有一人签名,且签名者与名字所有者非同一人。
在一份石家庄谨防做出的起诉意见书中,“毛发一部随案移交”, “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用花上衣一件,随案移交”等关键部分,均为钢笔所写,而非正文的打印字迹。
此外,据聂母回忆,聂树斌有强烈的口吃,但卷宗显示,他在2小时内完成了长达8页、近2000字内容的供述。
李树亭称,包括一审判决书哦上写道,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3日内,可提出上诉。“石家庄中院只给了3天的上诉期限,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包括聂树斌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临场监督负责人方面,既无人签名,也没有报告。甚至执行死刑后,也并未告知家属。
“聂树斌的父亲是在给儿子送衣服的时候,才发现已经执行了。”
被忽视的出勤记录
李树亭介绍,作为聂树斌是否具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明,其单位的出勤证明,警方办案是却忽视了。
他曾走访过聂树斌的师傅,当地冶金机械厂的杨某,出事前聂树斌曾跟随杨某学徒近一年时间。“我问他聂树斌当时上班期间是否存在反常表现?对方的回答是没有。”李树亭说。
据杨某介绍,单位的考勤均由车间主任管理,非常严格,因为工作紧张,工件必须由几个人同时操作才能完成,“任何一人请假,都得得到车间主任批准。”据车间主任会议,当时警方前来办案时,曾拿着工厂的考勤表问“打钩啥意思,打叉啥意思”。
“但最后,这个考勤表既没有拍照,也没有出现在卷宗中。”
反观王书金的供词,李树亭认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王曾供述出作案现场的机井、水泥池等具体位置。在其被捕的2005年,这些地点已被填埋,现场地貌发生很大变化。王曾详细的交代过,作案前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大雨,之后也下了大雨。李树亭等人曾前往当地气象部分查阅气象记录,证明那几天的天气情况与王所述一致。“王书金的供述与过去的情况是吻合的“。
“无论聂树斌还是王书金,两人均无直接的人证、物证。但王供述的内容,从间接证据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而石家庄中院还是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的判决,证据并不充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李树亭再一次提到此前他向媒体透露的,执行死刑日期之后,又出现了聂树斌亲笔所写上诉书的问题。“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聂书写的时间错误,我认为不太可能。”
他解释,在上诉书如果真的写错,法官也应该退回让其重写,否则,就是没看,“很难再有其他解释”。
李树亭介绍,主观上聂树斌也不太可能写错,他的求生欲望非常强烈,反复在上诉书中的说道:“请让我重新做人,重新做人,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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