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手写的申诉状,标注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
昨天下午,山东高院就聂树斌案复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持续11小时,聂案申诉律师、河北办案单位陈述意见针锋相对,到今天凌晨0点多才结束。其间,聂案申诉律师就办案程序,是否刑讯逼供和死刑执行时间等提出诸多疑问,河北办案单位全部予以否认。山东高院宣布闭会时,未公布听证代表的投票意见。
辩证据
申诉方
认定聂为真凶证据不足
聂树斌案申诉代理人李树亭律师称,卷宗显示此案没有任何直接人证、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河北方面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的口供内容先后互相矛盾,包括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抛埋衣物地点等,不能自圆其说。比如,聂树斌对案发时被害人身穿连衣裙的外观有过多种不同表述。
王书金多次供述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等,均得到受害人亲属证言、现场勘查照片及玉米地主人等相关证据印证。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即使不能确定王书金是此案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是真凶。
李树亭称,卷宗显示,现场勘查受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但阅遍卷宗未发现聂树斌对此有任何供述,但王书金讲述了钥匙详细位置,这是极其关键的证据。
聂树斌供述称他用花上衣勒了被害人的脖子,办案人员认为被害人是被勒死,但未出示鉴定证据,卷宗中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舌骨未骨折,与被勒死的情况不符。
而王书金供述的杀人手段为掐被害人的脖子,用双脚跳起向被害人胸部猛跺多次。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称,根据现场技术人员拍的照片,他找到多名专家进行鉴定,结论是被害人有肋骨骨折。
关于被指是聂案关键物证的花上衣,指认时显示为彩色照片,不同于其他现场照片为黑白照片,且极其干净,与被尸液浸泡过不符。
原办案单位
认定聂是真凶证据充足
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谁是真凶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对比有关作案时间和作案路径的供述,王书金的供述不可信,聂树斌的可信。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供述作案时间是1994年8月份上旬某天被车间主任批评走后,当天下午5点多,该供述有聂树斌父母及获鹿县冶金机械厂等证言佐证,而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证明的被害人失踪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下班后。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为中午2点左右,庭审中供述的时间为下午1点30分左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描述被害人衣着、案发地点、埋藏衣服地点、作案手段与聂树斌供述的被害人衣着相符,聂树斌供述勒被害人颈部花衬衣的来源与证人证言一致,聂树斌的辨认笔录与现场勘查等相关证据一致。
关于受害人是否骨折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尸检报告中明确提出“全身未见明显创口、骨折”,从肋骨骨折的好发部位,4-7肋骨容易骨折,11、12肋骨短小、受力很难,极少发生骨折,参加法医工作后很少看到这两个肋骨骨折。“综合判断某些人做出这样的判断不符合肋骨骨折的一般规律”。
关于现场勘查发现的一串钥匙,原办案单位人员未回应王书金为何供认,只称聂树斌未供认符合犯罪心理学。“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有关案件现场物品和作案过程的直接问题记不清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关于花衬衣为何未经鉴定且辨认时为何很干净,原办案单位称,该衬衣在案发后6天时间内,经过雨水的冲刷及尸体腐败液的侵蚀,提取时已完全丧失原始状态,不具备辨认条件。为辨认方便,办案人员对该衬衣进行了清洗,最终被聂认出。
辩程序
申诉方办案人员多处程序违法
李树亭出示多份证据称,聂树斌遭遇严重刑讯逼供,被打得不得已才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供述并签字。
李树亭称,聂树斌自己曾提及不配合如此口供是因为挨打。且李树亭本月在保定监狱会见了与聂树斌关押在同一监室的纪某,纪称,聂树斌曾向其表示遭刑讯逼供。纪称,聂树斌告诉他,“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许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纪某问为何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还托纪某带话,“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纪某称,聂树斌身上还有伤,有时提审回来脸是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
李树亭同时称,案卷材料多处签名非聂树斌本人所签,李树亭研究过聂树斌的签名,并与其家属印证过聂的书写习惯:“聂树斌的签名很有特点,他在写‘聂’字时‘耳’字右边一竖会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李树亭称,聂案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被送达人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李树亭称,《讯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显示警方多人参与现场勘查,却仅有一人签字,也未见证人签字或盖章,且《现场笔录》描述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李树亭称,他在卷宗中发现了原办案人员涉嫌变造卷宗材料的证据,《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该路段从2001年由于郊区留营乡并入桥西区,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因此有理由认为:该《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
原办案单位程序合法没有刑讯 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结论是没有对聂进行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没有刑讯逼供的证人是聂树斌一审辩护人张某某,张称,“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调查组找聂母了解情况时,聂母也称从律师处获悉聂树斌遭打后被迫承认犯罪。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自1994年10月1日被关押至石家庄市看守所时,一直在该所102监室羁押,而非纪某所在的105监室。与聂树斌同在102监室的4名人员均未注意到聂树斌身上是否有伤情。原郊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狄某、张某证明未听到有人反映刑讯逼供问题。调查组调阅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并对参与聂树斌案侦查的11名干警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均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对于纪某的证言,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纪某分押于不同监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纪某多次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属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为立功减刑,应该不会在时隔20年之后才反映出来”。检察机关代表认为,纪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纪某所证不实。
关于签名造假,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明显瑕疵。经核对,聂树斌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确非聂树斌所签,系由一审法院书记员代签。但山东高院的指纹鉴定证实上述笔录上的手印为聂树斌所按。这样做是出于保护书记员免受伤害,因为当时发生过被告人用笔刺伤书记员的事。
对于“装订页码有涂改”问题,这种情况本案确实存在,石家庄市中院在装订一审卷宗时,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对进行了更改,在当时情况下也属正常,故页码有涂改痕迹。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应装入正卷,由于疏忽没有入卷,不影响本案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与证据,更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于路名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石获南路为官方名称,该路段也被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也证实该厂从井陉矿区迁址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案卷中表述的新华西路、新华路与石获南路为同一路段。
辩死刑执行时间
申诉方聂树斌在雪地被执行死刑
李树亭介绍,聂案卷宗反映,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6日向石家庄中院下达对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7天之内将聂树斌执行死刑。卷宗显示,执行死刑的时间是4月27日。
今年3月21日深夜,李树亭阅卷后发现,在二审卷宗中,他注意到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是否是聂树斌写错了上诉日期?李树亭分析,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此外,犯人尤其是死刑犯都是掐着日子过每一天,聂树斌不可能记错日期。
同时该上诉状有聂树斌的亲笔签名,因此不可能有假。
李树亭分析,案卷中有一张聂树斌被五花大绑、跪着的照片,是其被执行死刑后的现场照片,但该照片并未标明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卷宗中没有这些材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树亭说。
李树亭介绍,他会见纪某时,对方称,他看着聂树斌进看守所,看着他被提走枪毙。根据纪某的回忆,聂树斌是1995年10月1日左右被提走的,“已经穿单衣了,不是穿短袖,也不是穿棉衣。”
李树亭介绍,枪决照片是黑白照,反复察看照片后,他发现地面是白的,聂树斌跪在雪地上。聂树斌穿着厚厚的衣服,看上去像一件羽绒服,衣服有些反光。此外,地面上还有一株灌木类的杂草,枝上没有叶子。李树亭认为,从时令上看,明显是寒冷的冬季,绝不是4月份的春暖时节。
行刑照中出现两张面孔,一张面孔是五花大绑、跪在雪地上的聂树斌,另一张面孔经李树亭辨认,是当时石家庄中院的书记员高雷。高雷的一只手拿着竖着的纸牌,上面写着“盗窃犯苏辉峰”,名字上面打了“×”。画面中还有没露脸,只露手脚的法警。
李树亭分析,这个叫苏辉峰的犯人,与聂树斌同一天被枪毙。湖南一名法学教授邱某曾因涉嫌非法出版(后翻案获无罪判决),被羁押在石家庄看守所,并与苏辉峰有交集。
邱某回忆,1993年3月,他认识一个叫苏辉峰的年轻人。苏辉峰来自河北省栾城县,自幼父母离异,之后浪迹社会,成年之前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当时又因盗窃2.7万元被收容审查。1995年转至石家庄看守所后,苏辉峰被一审判处死刑。邱某表示,由于过去时间太长,他已记不清苏辉峰被枪毙的具体时间。
苏辉峰的原籍栾城县为现石家庄市栾城区。4月23日,李树亭来到苏辉峰的老家栾城区娄底镇北留营村,其堂兄苏振强证实,苏辉峰十多岁时,父亲就病逝了。苏辉峰长期在外面流浪,其母亲带着弟弟苏辉显改嫁,不知所踪。此后,苏辉峰回来过,但后来又走了,并且犯了盗窃罪,再没回过家。
苏振强称,他记不起苏辉峰被枪毙的具体时间。当地派出所户籍民警称苏辉峰早已销户,查不到任何资料,其母和其弟则是死户口,至今没有任何音讯。
4月23日下午,李树亭前往石家庄市气象局,查询1995年4月、10月、11月、12月和1996年1月、2月的气象资料及下雪日期。当天,李树亭拿到了石家庄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资料显示,石家庄市1995年4月27日的最高气温为25.8度,最低气温9.5度。
张焕枝称,此时穿一两件衣服,不用穿冬衣。
石家庄市提供的资料称,据石家庄市气象台监测,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期间,出现三次降雪天气,分别为1996年1月13日,降雪1.2mm;1996年1月14日,降雪1.3mm;1996年2月16日,降雪0.2mm。
据此李树亭认定,聂树斌的实际被枪毙时间是在1996年的1月到2月的降雪时间,并不是当年河北的办案机构宣称的1995年4月27日。
原办案单位
死刑执行时间没问题
对于上诉状签署日期为何会在执行死刑之后,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这是聂树斌的笔误造成的,“4月20日提审聂树斌时,专门进行了核查”。对于李树亭的为何不对该时间进行修改的疑问,该代表称,“试问,审判人员能修改被告人的上诉状吗?若修改了又成了‘上诉状造假’,不能故弄玄虚误导公众”。
但对于聂树斌是笔误的证据,该代表没有出示。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关于律师质疑的死刑时间问题,卷中有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苏是同一天被执行的死刑,有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而且石家庄市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记载,苏和聂树斌同一天被执行死刑。
回应此事的原办案单位代表未回应聂树斌案是否有执行死刑笔录。
关于执行照片显示聂树斌跪于雪地,聂跟执行人员均穿冬装的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死刑照片拍摄于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照片中显示的不是雪地,而是沙地。“当时有条河有沙地,沙地旁边有小植物,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冬装,不可能是雪地,不能凭空猜想不负责任地说话”。
最新进展
代表投票结果暂未公布
昨天听证会结束前,山东省高院称,他们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聂案卷宗中聂树斌、聂母张焕枝全部的指印、签名进行了鉴定,共提取指纹198枚,笔迹38处。其中与聂树斌有关的指纹有175枚,除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的29枚外,均为同一人的同一手指所留。聂母的指纹中,除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外,也均为聂母所留。聂树斌的签名笔迹中,有6处与其他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但所按指纹与其他“聂树斌”签名处指纹相符。
此外,石家庄市与《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同期其他案件尸检报告所用稿纸相同。此外,合议庭成员前往河北调取证人证言显示,事发现场附近公路在案发时就叫新华路、新华西路。
听证代表在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陈述结束后都进行了针对性提问,提问内容未超出两方陈述框架,两方均进行了回应。山东高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对听证内容进行了全程直播。
审判长宣布休会后,书记员向听证人员发放不记名意见表,听证人员填写意见表,投放意见箱。
听证会宣布结束时,山东高院未公布听证代表投票结果。
京华时报记者 李显峰 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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