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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听证会 行刑时间引争议

来源:南方都市报
听证会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听证会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聂树斌案更详细内容,扫码可看南都2015年1月14日深周刊专题报道《聂案当事人》。

  昨日下午1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听证会。为避免先入为主,聂树斌案原办案人员不出席听证会。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分别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原办案单位的代表参加听证。

  聂树斌案两名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提出数个疑点。不过,河北高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但也承认本案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等不少瑕疵,强调属于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

  听证人员每人手里有一张意见表

  听证会从昨日下午1:30一直持续到晚上11:45。先由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发表意见,再由原办案单位代表介绍案情,并就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双方不安排交锋和辩论。

  昨晚8点左右,聂树斌案两名代理律师结束发言,走出听证会现场,原办案单位代表还在听证会上说明案情。陈光武律师表示听证效果不错,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也和河北省高院和河北省检察院有初步交流。陈光武认为,这次听证对案件能否再审有着关键作用。

  陈光武透露,参加听证的听证人员共15人,每人手里有一张票,也就是意见表。意见表上有三个选项,分别为:聂树斌真凶、王书金真凶、两人都不是真凶。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员将填写意见表并交给山东高院。陈光武认为这是山东省高院一次有益的尝试,但这些意见表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原办案单位对比聂案王案

  王书金自供杀人强奸是聂树斌案的真正转折点。昨日听证会上,河北原办案单位代表播放了视频,对比了聂树斌、王书金供述作案节点与案件8大情况。

  其中包括两者供述作案具体时间不一致,聂树斌供述的时间更接近被害人康某某下班的时间;供述被害人被害时行走方向不一致,聂树斌供述的是被害人下班后从工厂回租住的孔寨村,方向是由北向南;王书金供述的恰恰与聂树斌相反。此外,还包括供述被害人衣着不一样、身高不一致,供述杀人手段不一致,供述作案现场场地不一致等。

  听证会对是否重审起关键作用

  此次听证会实际上是一次申诉复查听证会。即当事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对原来的生效判决提出申诉,认为原来的判决错了,就要由法院对原来的生效判决到底是不是错误进行审查。

  传统上这种审查一般都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这次山东省高院采用听证方式,是要通过把听证和其他审查工作结合起来,最终对原来的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进行判断。

  河北高院:程序上存在不少瑕疵属一般办案质量问题

  河北省高院昨日在听证会上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方面的不少瑕疵,比如书记员代被告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签名,虽然有被告人按指纹的确认,也属工作不规范;卷宗装订页码编排错误随意涂改,有的卷宗装订诉讼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审判人员、指挥人员等明显瑕疵,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不细致。

  但河北高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刑事诉讼法经历两次大的修改,当今D N A等刑事科学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司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本案发生于二十年前,当时的司法理念、技术手段、办案能力和水平、证明标准等与今天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证据标准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河北高院认为,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明标准、本案存在的瑕疵,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

  疑点及回应

  作案工具花衬衣是否存在

  李树亭律师表示,公开的聂案判决书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将康某某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彩色照片显示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口子两端分别有5厘米左右,已用白线缝缀。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康某某被发现时,尸体已高度腐烂,若花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且,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像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的,但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表示三轮车上并没丢失任何东西,自己也没有丢失衣物。李树亭认为,这件“凭空多出”的花上衣是否存在,值得怀疑。

  回应: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表示,当时在案发现场只提取到一件背部有三角缝合口的短袖花衬衣,之所以案卷中出现不同表述,是因为不同侦查员的表述不同。而聂树斌供述取得花衬衣的地方正在盖新房拆旧房,这个细节得到梁某证实。

  聂树斌为何没交代现场有钥匙

  李树亭指出,在聂树斌所有供述里,始终没有提到王书金交代过的案发现场出现的钥匙。此前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时,曾提到案发现场有一串钥匙。而现场确实发现了钥匙。

  回应: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状态下,对一些有关案件现场物品和作案过程的枝节问题记不清楚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聂树斌究竟何时被执行死刑

  昨日的听证会还公布了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签署于1995年5月13日,经过山东高院聂案合议庭鉴定,证明上诉状签名是聂树斌本人所签。以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定论”来说,被执行死刑半月后,聂树斌“死而复生”写了一份上诉状。律师还发现,“聂树斌被执行枪决的现场照片显示,刑场上的聂树斌跪在雪地上,聂树斌本人穿着羽绒服,现场工作人员穿着冬衣。”发现疑点后,李树亭律师前往石家庄气象局调取了气象资料,显示1995年4月27日石家庄温度为25.8摄氏度。到底是聂树斌自己写错日期,还是执行死刑的日期有假?律师也提出了质疑。

  回应:原办案的法院代表指,这是聂树斌的笔误,执行现场并没有雪,而且工作人员穿的是春秋装,不是冬装。

  狱友证明聂曾遭刑讯逼供

  为什么聂树斌部分供述会与被害人情况吻合?李树亭律师在保定监狱会见了曾和聂树斌同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服刑的狱友纪某某。纪某某比聂树斌先进看守所,对沉默寡言的聂树斌印象深刻。据纪某某讲述,年龄相仿的两人关系最好,“我们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纪某某称,聂树斌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回应: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指出,从证据角度分析,当年办案中不存在非法审讯。并介绍侦查阶段有8份笔录,包括一份聂树斌自书材料,先后由多个部门多个工作人员制作,其中有4份笔录在看守所审讯制作,因此在办案机制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存在。而从聂树斌的供述看,一些只有作案人才能掌握的细节均有证据印证,这些事实在聂树斌供述前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原检察机关代表则称,据省检察院调查组调查,纪某某一直被关在105监室,聂树斌则一直被关在102监室,两人不可能挨着睡,纪某某的证言不真实。

  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3月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案”真凶。

  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王书金非聂案真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复查,开启中国异地复审先河。

  采写:南都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徐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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