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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将修改 中央定价目录减少46%

来源:人民网 作者:朱剑红

  本报北京5月6日电(记者朱剑红)国家发改委拟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后的定价种类约比2001年版中央目录减少46%,仅保留天然气、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类),具体定价项目减少到25项,与2001年版相比约减少80%。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烟叶、民爆器材、化肥、教材、军品、电信基本业务将全部退出中央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权力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列入清单的,政府可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即政府定价,或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即政府指导价。凡没有列入清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依据《价格法》,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才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其中,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限和范围。地方定价目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限和范围。

  国家发改委5月6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发改委网站就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中央定价目录是200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具备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条件,有必要修订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推进价格管理职能转变。

  除了定价种类和具体项目减少,拟修改的中央定价目录还改变了现行中央定价目录主要通过定价内容、备注、表注等方式予以说明的办法,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均列明具体项目,使定价权力的清单更加明晰、准确。同时,为使目录名称更加规范、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将名称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不再使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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