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地方检察院拟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先报最高检审批,昨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行政两部分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根据授权方案,公益诉讼分为民事、行政两部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昨日,据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介绍,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很多有时,比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但是,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司法职权的配置,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加之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在改革试点阶段,最高检认为“应当以审慎的态度稳妥推进”。
两年试点期满后将提请修法
为此,最高检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须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案件领域,以重点领域的重点案件为抓手,避免自行其是、全面开花,同时建立审批制度—即: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两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亮点
试点地区:
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的检察机关开展试点。
诉前程序: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人: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最高检认为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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