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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益诉讼先行报批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

  该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准确地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司法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

  为何要先行开展试点?该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尚无具体规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认真探索,逐步积累经验,为未来改革全面铺开和立法完善打好基础。

  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最高检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其他观点 行政公益诉讼 相当于刑事公诉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今日在《检察日报》上发文,提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注意四个问题。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检察机关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单纯地实施法律监督,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二是应合理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都适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探索之初可限定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范围内。

  三是明确启动的程序。一个渠道是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另一个渠道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并提起。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也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督促纠正,发出检察建议。在这些措施未果的情况下,再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力。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应当受理,不能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后果方面,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抗诉可能更合适,因为检察机关不仅代表公共利益,而且还有法律监督职能。 整理/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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