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因认为拆迁补偿过低,高女士与房山区窦店镇政府就拆迁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3年11月7日,高女士家却遭遇了窦店镇政府的强拆。为此,高女士将窦店镇政府告上法院。日前,房山法院一审认定,窦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居民
不满拆迁补偿 房屋被强拆
35岁的高女士是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的村民。高女士称,2012年12月份,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区域实施拆迁,窦店镇政府对拆迁事宜做协调工作。因对拆迁人拆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且拆迁人给予的拆迁补偿额度过低,对拆迁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
之后,窦店镇政府在与自己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10月9日、11月7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两次强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
拆房有文件依据 非行政违法
被告窦店镇政府辩称,房山区石夏路东延(107国道-良常路)道路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原告高女士在石夏路东延道路涉及的望楚村有一处院落。
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拆迁公司及相关人员多次与高女士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但高女士对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均不认可。由于不能动迁,造成整体工程不能如期施工。
镇政府辩称,在耐心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为确保石夏路工程如期开工,镇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高女士的问题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所以,镇政府对原告高女士房屋拆除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违法。
法院
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强拆依据
窦店镇政府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文件作为证据,但法院审理认为,与本案审查的内容不具关联性,所以没有采纳。
房山法院查明,高女士居住的房屋在石夏路东延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在本案中,2013年11月7日,窦店镇政府将高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而其认为的拆除高女士房屋的职权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重点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院认为,该《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并未赋予窦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所以,窦店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应属超越职权,法院不予支持。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窦店镇政府于2013年强制拆除原告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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