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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公证遗嘱过户房产给女儿 反悔但被驳回返还请求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唐述权)胡某与王某膝下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胡某兰在本地工作,小女儿胡某梅和儿子胡某东一直在外地读书。2006年8月,胡某和王某以公正遗嘱的形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分给了大女儿胡某兰,并于十天后将该房产过户给了胡某兰。小女儿和儿子得知后,对父母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姐姐表示严重不满,多次要求父亲修改遗嘱。后王某因病去世,2011年4月,胡某为了家庭和谐,希望大女儿能还回之前取得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撤销遗赠协议书,胡某兰承诺放弃受赠房屋,将于四个月后过户给父亲。后来,胡某兰一直未过户给父亲,于是胡某、胡某梅、胡某东将胡某兰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兰按照协议书将该房产过户给胡某。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王某夫妇以公正遗嘱的形式做出将房产给大女儿胡某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胡某兰的赠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胡某与胡某兰通过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此终止,胡某兰成为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房产已经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转移到被告胡某兰名下,权利转移结束,因此不符合本条撤销赠与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方胡某兰并无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亦无法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兰实际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也无任何法定情形可以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而后,胡某与胡某兰签订的撤销遗赠协议书,虽然是有效的协议,但这应看作是胡某兰对胡某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对房产的返还。由于胡某兰一直未过户,财产权利也未完成转移,胡某只能要求其承担签订协议后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撤销原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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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父亲公证遗嘱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反悔但被驳回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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