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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通报不诚信诉讼案例 行为严重者追刑责

来源:法制晚报

  今天上午,市三中院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此前审理案件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根据五类不诚信诉讼,探索构建应对机制,并通报了三起相关的案例。

  丈夫诉前妻索要房屋产权,因伪造证据违背诚信原则被三中院罚款5万元,并因其不诚信诉讼导致不当得利,法院依据最初诉讼的房产价值作出判决。此外,某知名汽车公司擅用客户身份证办车贷,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移送警方侦查。

  法院通报 发现五类不诚信诉讼

  三中院通报,该院审监庭将在审理再审案件以及来信来访接待工作中发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归纳总结为五类:

  一是不实陈述,这是最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甚至黑白颠倒,反复改变陈述。有的证人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或捏造事实,违反客观作证义务。

  二是用虚假身份应诉。有的诉讼参与人伪造、变造身份手续,冒名参加诉讼。有的伪造单位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冒充单位代理人。

  三是伪造、变造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不惜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或者在原有证据上涂划、修改、增添内容,甚至篡改遗嘱、合同等关键证据。有的当事人借证据交换环节,借机涂改、撕毁、污损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严重扰乱审判秩序。

  四是隐瞒、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有些当事人在起诉时,故意不如实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正确地址,制造审判障碍。

  五是隐瞒真实诉讼意图。比如为转移个人财产而伪造借款事实,起诉借款纠纷;或者假借合同纠纷,实现公司间拆借资金的违法目的;或者起诉主张以车抵债、以房抵债,来规避行政限购规定。有的当事人纯粹为拖延时间提起诉讼,达到间接获利的不法目的等。

  惩戒不诚信行为严重者追刑责

  据三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饶亚东介绍,不诚信诉讼行为涵盖各种案件类型,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多人虚假诉讼频发。

  “对此,我们将严格贯彻认定司法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重法律依据的责任体系,惩戒不诚信行为,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强化相关单位的诚信规范意识;加强教育引导,帮助诉讼参与人树立诚信观念;倡议诚信诉讼。”饶亚东说。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一并成为民事法律的基础规范,构成评判不诚信诉讼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扰乱法庭秩序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等。

  法院一旦发现上述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都会严厉惩处。

  典型案例

  1

  冒名诉讼导致房价上涨不当得利被纠正

  2012年10月,张某与父母作为原告,将前妻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张某父母对涉案房屋拥有60%产权,张某和成某各占20%份额。原告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三原告共有,向成某支付折价款。

  庭审中,张某与成某认为涉案房屋市价260万元,张某父母的代理人也认可。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成某所有,由成某以260万元为基数向三原告支付折价款,其中张某获折价款52万元。

  张某不服生效判决,以原审中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及起诉书上的签字由他代签、父母始终不知情为由申请再审。经鉴定,张某父母签名系伪造,故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案件重审期间,由于张某父母未参与原审诉讼,当时对房屋市值的评估无效,法院重新委托评估,评估房屋价值480万元。一审重审判决房屋归成某所有,成某以480万元为基数向张某等人支付折价款,张某获折价款96万元。成某不服上诉。

  三中院二审认为,张某伪造父母签名提起诉讼,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5万元。张某的行为导致原一、二审判决被撤销,致使诉讼期不当延长,期间涉案房屋市价大幅上涨,张某基于不诚信行为反而获得房产增值,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以原涉案房屋市值260万元为基数计算折价款。最终,三中院二审判决成某向张某支付52万元折价款。这是三中院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首次适用诚信原则改判的案件。

  2

  银行职员装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

  2014年,甲银行将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主张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诉讼中,张某同时作为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后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依据合同各自履行义务。

  此后,乙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诉讼系虚假诉讼,该公司并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对原审诉讼不知情,并申请对原审授权委托书上该公司的印章进行鉴定。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的确与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符。

  法院查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在原审诉讼期间系甲银行职员,而且是涉案贷款业务经办人。张某担任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显然不妥。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隐瞒真实工作单位,代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属严重的不诚信行为。甲银行管理不到位,在诉讼中应当知晓张某的不当代理行为,却并没有告知法院,也有参与虚假诉讼的嫌疑。对此,合议庭严厉训诫了张某,并专程到甲银行,向行长、法务部负责人、原审中甲银行的代理人等调查了解情况。

  其后,法院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甲银行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展开系统自查,回函详细介绍应对措施,表示上报总行,并汲取本案教训。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

  销售商擅用客户身份证办车贷涉刑事犯罪

  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不服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向三中院申请再审。徐某称,该案为虚假诉讼,其从不知晓该案,直到法院执行庭查封了其银行账户才得知被告,故请求撤销生效判决。

  法院查明,乙公司经销某知名品牌汽车,徐某曾到乙公司选购车辆,但最终并未成交。

  乙公司利用徐某遗留在该公司的身份证复印件,假借徐某身份与银行签订了购车贷款合同,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所借贷款全部打入乙公司的指定账户。

  之后,因未按时归还贷款,银行起诉徐某和乙公司连带偿还贷款,因银行与乙公司均无法提供徐某的联系方式,法院直接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不知情的徐某始终未能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隐瞒骗贷事实,为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一审法院依照合同内容,判决徐某和乙公司偿还借款,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徐某银行账户被封。

  三中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假借他人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文/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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