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罗晓静)国管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放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调整国管公积金个人贷款措施,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不再考虑近1年内是否提取过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时,最低额度上调20万元。新政从本月12日起执行。
此前在今年3月,国管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曾放松过一次,将原规定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按照2万元计算,调整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按照5万元计算。不过前提是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贷款受理前1年之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次新政加大了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其中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不再考虑近1年内是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7万元均按照7万元计算。
据介绍,国管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其能够在国管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额度,与其账户余额有直接关系。一人申请时,审批的贷款额度一般为账户余额的10倍。
也就是说,此前余额划定线为5万元时,如果购房人账户余额低于5万元,那么以5万元的最低限乘以10倍,可以贷款50万元。而此次调整后,账户余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7万元的最低限计算,就可以贷款70万元。
而市管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确定,主要与申请人的家庭月收入、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等有关,与账户余额并没有直接关系。今天上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表示,目前不会有贷款额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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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通知,从昨天起,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同时,根据昨日起执行的新政,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如要在京外购房,国管公积金将为其开具缴存证明,用于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在异地购房,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情况后,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建部统一制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职工以异地贷款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借款合同和《证明》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同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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