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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部门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曾福斌
原标题:22部门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上市公司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今后,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不仅将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将受到其它21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

  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22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昨日,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另外20家单位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备忘录》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出席并讲话。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监、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姜洋表示,《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通过反向激励,调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心理预期和行为决策,激发、引导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守法守信,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监管,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此外,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拟境外上市公司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措施的,参照《备忘录》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news.sohu.com false 证券时报 https://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769570.htm report 1297 证券时报记者曾福斌今后,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不仅将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将受到其它21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编辑:王吉 UN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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