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谢东寰等19人贩卖、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判处4人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其余13人二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本案第一被告人谢东寰,绰号鸭子,广东省惠东县平山人,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拘。2014年初开始,谢东寰、钟运强、罗志伟等人前后三次合伙制毒,他们前后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共81件(每件25千克),及制毒物品盐酸、氨水、酒精等,后交给张少荣、苏小雨等制毒人员,在河源市紫金县制毒窝点制出氯胺酮(俗称“K粉”)成品636千克、固液态混合半成品3962.15千克,并将其中部分成品运回惠东藏匿,后由谢东寰等人将氯胺酮贩卖给罗勇军等人,罗勇军再将毒品转卖。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东寰、钟运强、罗志伟、苏小雨、张少荣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谢东寰三次直接付款购买制毒原料,纠集、指使部分人员参与运输料头、制造毒品,在两次制造结束后,负责接收毒品成品;被告人钟运强积极参与制造毒品,参与确定制毒地点,接送制毒原料、成品和制毒工人,将起诉书指控第二次制毒成品中的部分成品贩卖,在第三次制毒过程中先提供食物、现场监督指挥,后实际指导制毒过程,并承认其占有4个料头;罗志伟在第三次制毒时联系并直接参与购买制毒原料,纠集他人参与制毒,并自认其占有4个料头;苏小雨两次参与制造毒品,现场对制毒原料、成品进行称重、包装,监督制毒过程,且多次指使他人贩卖毒品,涉毒数量大;张少荣两次参与制造毒品,租用场地、纠集人员参与制毒,接收制毒辅料、称重,接送制毒工人,现场指挥制毒。
惠州中院就此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令谢东寰、钟运强、苏小雨死刑,以制造毒品罪判令罗志伟死刑、张少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罗勇军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大,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6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鹏等其余13人判处二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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