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办法》还指出,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
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
三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办法》提出,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 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办法》还提出,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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