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法官宣读判决书。 杨雄波 摄
中新网昆明11月11日电 (杨雄波)11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果某某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果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刘某某在平日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常殴打、威胁被告人果某某以及果某某的父母。2015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厨房吃饭时与被告人果某某发生争吵,果某某的父母进行劝阻而与刘某某撕扯至院子里,刘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对被告人果某某及其父母进行语言威胁,撕扯过程中果某某及母亲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果某某顺手拿起院子大门后的一根木棒站起来握在手中,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后停止撕扯对望着果某某,被告人果某某在刘某某转身趁其不备时,双手举起木棒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数棒,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刘某某具有长期的吸毒史,在婚姻生活中为了达到控制果某某和让果某某服从的目的,对果某某实施了长期的殴打、辱骂、威胁和控制,果某某通过请亲戚朋友帮忙劝解、向妇联、司法所反映情况要求调解、向法院起诉离婚、报警等方式均无法有效地制止、摆脱刘某某的家庭暴力,反而导致刘某某的暴力行为越来越严重,甚至将暴力对象扩大到了果某某的父母,多次出现了严重危及果某某及其家人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果某某在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时由于身体差异和心理上的恐惧缺乏反抗能力,最终在案发当日,因为刘某某醉酒后又对其辱骂、殴打,并在打骂中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为了摆脱家庭暴力、消除其所受到的威胁,用木棒将刘某某打死,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刘某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可对果某某酌情从宽处罚。
图为被告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杨雄波 摄
果某某作案后自首,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主动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果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此外,果某某的村邻一百余人主动请愿,希望对果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足以证实对果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辩护人提出果某某长期遭受被害人严重的家庭暴力,属于受暴妇女的反抗行为,其行为有防卫性质,且危害对象具有特定性,所造成社会危害有别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应当宽容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了采纳。有家庭暴力方面专门知识的人陈敏在法庭上对家庭暴力方面的专业知识做出了客观、充分的阐释,对认定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作案过程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法院也予以了参考。综合各方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果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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