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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于欢的精神状态已有所好转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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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辱母杀人案”上诉获受理
第2页 :五大争议引舆论关注
 
五大争议引舆论关注
观点1

  被告人没有无限防卫权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表示,根据于欢案一审判决表明,高利贷者只是非法拘禁,侮辱、猥亵于欢的母亲,高利贷者并没有试图强奸更没有实施强奸于欢母亲的行为,对非法拘禁侮辱猥亵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只赋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权。

  从判决上看,高利贷者对于于欢母亲的侵害性质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样的程度,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毋庸置疑。

  段万金认为,从伦理上讲,由于是于欢母亲被非法拘禁侮辱猥亵,在量刑上一定要有明显区别,同时鉴于本案死者严重过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观点2

  法律应用应考虑人性伦理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惠律师表示,《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唐惠说,于欢作为儿子,面对寡不敌众、母亲被侮辱的具体境况,家庭角色、人伦道德都决定了他必须起身反抗以保护母亲,这符合社会大众伦理道德,符合人性。当他拿起刀子时,置身于当时特殊处境和状态中,社会常识告诉我们,不可能再像要求普通人一样要求他冷静思考。因此,对于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必须放在本案特殊的环境中考虑,按照人性的正常伦理思维去考虑于欢行为的尺度、分寸。也就是法律是超越人性,还是理解人性。对人性、伦理道德的精确判断,显示了法律的智慧,这也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尺度。于欢保护母亲的行为造成死伤的严重后果,法律即要保护被告人于欢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考虑人性、伦理道德。

  观点3

  被害人是否有侵害行为很关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赵良善说,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因系被害人一方集结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正当方式讨债引发的,未认定被告人于欢是否遭殴打。但被告人于欢辩称自己是在遭对方殴打后实施的侵害行为。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害人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殴打行为。如果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有侵害行为,于欢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罪基础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由于造成了严重结果,“免除处罚”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宁军

  观点4

  于欢防卫过当 应显著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于欢案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而给予减轻处罚,定性错误、量刑畸重。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赵秉志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据财新

  观点5

  于欢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属于正当防卫

  山东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者柳忠卫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这里的正在进行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只要不法侵害行为还在实施,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对方有两个不法侵害行为: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二是非法拘禁。于欢如果是在对方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时实施防卫行为是最好的时机,但他当时选择了忍耐。于欢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非法拘禁行为。只要于欢等人的人身自由还被非法限制,非法拘禁行为就一直在持续过程中。于欢为反抗非法拘禁而实施暴力,是典型的对不法侵害的直接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超过限度而已。

  两大疑点

  1.判决书为什么没提侮辱细节?

  此前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者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者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25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2.一审法院没认定催债者涉黑?

  3月25日下午,“辱母杀人案”的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聊城市中院一审中,不仅对于于欢自首没有认定,而且对催债者涉黑的问题也没有认定。

  “辱母案”上亿评论

  请珍惜民意助推法治

  “辱母杀人案”一曝出,立马引爆了舆论,据媒体报道,全网上亿条评论刷爆这个春日的周末。这不无原因:能引发裂变式传播的事件,必有其能击中公众痛点与共鸣之处。

  “辱母杀人案”能从极端个案变成刷屏话题,能让互撕成习的舆论场罕见地、一边倒地表达某种态度,也必然是因为它投射的现实截面与人们的遭际可能有重叠。其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还有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前者关乎人心人伦,后者关涉法治正义,二者都连着公民尊严。

  像唐慧案和聂树斌案等,汹涌的舆论都对案件趋于公正的走向,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辱母杀人案”激起的舆情波澜,同样可以成为推动法治向前行进的重要力量。

  在“辱母杀人案”事件上,有人提醒不能混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才能防卫,有人则指出,于欢杀人时“辱母”行为已结束,刀刺属于防卫但过当……这些专业见解糅合在一起,对司法实践不乏参考价值。

  “辱母杀人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该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 新华

  让百姓从“辱母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着已经成年儿子的面,凌辱其母亲,在崇尚“百善孝为先”的国度里,实际上已触碰了“自作孽不可活”的人伦底线。尽管,“血亲复仇”式的私力救济不被允许,只能寻求正当途径的相关救济,可是,当处于极度屈辱、激愤、恐惧状态下,法律不能苛责一个人具备超强心理素质和克制能力,而采取完美理性的维权方法。

  “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引起举国刷屏,很大程度上在于法院过于苛刻和追求完美——“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水果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3名被害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如你所知,正是这样的判决,不难让人想起一句老话:“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或许,法院之所以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更多是因为杜志浩等人毕竟是“讨债老手”,虽已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但终究没有造成多么严重的身体伤害。不过,当着儿子的面猥亵母亲,这对于欢母子的人格尊严和精神伤害,要远甚于显性暴力。关键是在这之后,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于欢母子的控制,只留下“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看着警察要走,“于欢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血案随后发生了。

  经受了凌辱,可能还在等待“救星”,但当意识到警察也帮不到他们母子的那一刻起,于欢的心理崩溃、绝望,是可以理解的。济南公安官微发文称,“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澎湃的民意聚焦并非情感的宣泄,事关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此案到底属于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其实,近些年,不少案件曾掀起过“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争论,连法学界也有声音认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了。某种意义上,“辱母杀人案”,只是将正当防卫的苛刻认定标准再一次公开呈现而已。最高检已介入,我们相信终会有一个说法,让老百姓从这一举国牵挂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杨鹏

  “辱母案”背后的金融困境

  现在,舆论正义基本都围绕着法律和伦理展开。换个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有个先后顺序,如果女企业家苏银霞不借下这笔高利贷,也许没有后面事情的发生。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在案件发生当地,金融秩序有没有发生扭曲?如果存在的话,这种扭曲是否具有普遍性?

  的确,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街头各类“财富公司”“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网上也出现形形色色的P2P借贷平台。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但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其规范性和风险性问题,不容小觑。

  在情和法上,人们能够接受民间借贷的适当高成本,但高利贷并不在此内。高利贷的危害,已然不言而喻,这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苏银霞遇到的是高利贷,所还本金,已经远远超过36%的杠杠。

  既然法律已然作出明确界定,为什么高利贷还堂而皇之存在?发生争议了,为什么没有法律的及时干预?到底是借贷人不知道寻求法律救济,还是寻求救济未果?或者是认为寻求无用?有人讲,在现实中,高利贷者一手拿钱袋,一手拿棍棒,不见钱就见血,行使暴力有恃无恐。这种有恃无恐的情况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这才是最值得重视的。《刺死辱母者》中有一段话: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这显然给人带来了丰富联想。

  因为高利贷而发生的悲剧,这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一个地方存在大量高利贷时,已然说明这个地方的金融秩序处于扭曲中;而借贷双方只能通过暴力解决,更说明缺少必要的纾解和救济渠道。如何破解融资难,如何破解因为融资而发生的冲突——辱母案背后的金融秩序扭曲,甚至更值得关注,而这也可能比重审这起案件还要艰难。 毛建国

news.sohu.com false 华商报 https://ehsb.hsw.cn/shtml/hsb/20170327/637170.shtml report 11687 “辱母杀人案”上诉获受理于欢代理律师:无罪辩护难度大,但我会尽力去做于欢的姑妈:卖树卖废铁筹钱,希望帮侄子减刑>>案件焦点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判无
(责任编辑:刘盛钱 UN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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