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 《北京市公园条例》昨天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游人在公园里野游、捕捞、垂钓、采挖野菜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并将处以相应罚款。
记者从此次会议上获悉,酝酿了16年的北京市首部公园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禁止游人游览公园时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体育场所滑旱冰,违者处20元至50元的罚款;禁止营火、烧烤和捕捞、捕捉动物及采挖植物、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行为,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建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攀折花木和损坏草坪、树木等行为,违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对公园的管理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园游客的合法权益。例如,大、中型公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禁止在公园内新建旅馆、饭店、办公楼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已建的应拆除;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公园应按设计容量接待游客,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