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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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5日的《新文化报》报道,公主岭市某中学初三女生误服性药一事有了后续:该女生已经出院,但由于身体还很虚弱,心理压力太大,至今还没有返回学校上课。该中学党支部张书记透露,投放性药的男生已经办理了退学手续,离开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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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生是如何退的学,是自愿还是被迫(学校惯用的词叫“勒令”),报道中没有说,估计被迫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不管是校方的意图,还是家长的意愿,都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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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叫人上火啊,学校怎么可以随便地将学生一开了之呢?无非是想推卸责任罢了。学校劝退或开除学生的依据无非是其校规,但这些校规的一些条款是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保护发》等母法相违背的。而许多学校是无视这些法律规定,自行对学生下了不允许其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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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与区内十多所高校联合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预防、处理大学生犯罪实施意见“讨论稿”,其核心是要放宽对大学生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所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犯有轻微过错的学生的确无逮捕的必要,学校对犯有过错的学生往往“一开了之”的行为,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而对犯有轻微过错的学生暂缓起诉,正是为了避免一起诉该学生就要遭到失去学习机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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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有一点问题的中、小学生,学校推卸了自己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责任,对其一开了之,就显得更不“人性化”了。离校学生很可能因失去上学机会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却很难因此而痛思悔过完成自我教育的大业。哪个大,哪个小,一看便知,社会、法律怎么能由着学校的性子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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