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华商报消息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彩虹集团公司原总裁、董事长吴维仁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法院认为,吴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或自己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且利用职权和地位便利,收受下属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虽然挪用的公款已经全部归还,尚没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其挪用公款8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遂依据刑法,认定吴维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刑期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的10万元继续追缴。
(江雪)
国内版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