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在本月18日公布,公民结婚程序大大减少,公民结婚的外部成本大大减少,公民结婚的自由得到了进一步制度性释放,这样的进步让我们感到欣慰。 但是,婚姻毕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两个以至三个(他们将来的孩子)的一种民事契约,如果这种契约没有明晰的条款和统一的底线伦理来规范,就会产生所谓的丛林法则:过于自由的博弈会产生诸多难以预料的结果,正如缺少约束条件的方程可能会产生无穷解:欺骗可能发生、不负责任的婚姻也更容易产生,因为近亲产生畸形后代、因为具有遗传疾病导致后代缺陷、因为草率离婚导致对孩子的伤害,这些负面因素作为自由的代价,我们是否能够承担? 所以我们在为新的规定欢呼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本身还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有对策防范改革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其中的强制性婚检改为自愿,这样给了人们更多自主性,但是同时,我们必须明确婚姻不仅仅是相爱的两个人之间的契约,还包括孩子,显然,一旦没有强制性婚检,婚检这个程序就可能被省略,这样对未来的孩子构成的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虽然他们还没有出生,但是,作为理性的制度设计者,就应该预先保障他们的权利。 为了防范由此产生的潜在的和可能的危害,是不是可以在法律防范上增加限制,比如可以如此规定:如果不进行婚检导致畸形后代产生,夫妻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还应该提醒登记者在走进婚姻生活之前的种种知识和技术的、法律的和经济条件的准备。这应该是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 给公民更多自由是应该的,同时公众有了更大的责任,这样的责任需要管理部门予以明确,否则当责任无人担当时,就会产生公共政策的牺牲品。 □刘显东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