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商城 - BBS - 搜狗 
Sohu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我国司法机构整治超期羁押问题 > 各方评论
政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透视:阳光羁押路有多远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0日10:46  新华网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阳光羁押”,路有多远?——政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透视

  新华社记者王雷鸣、邬焕庆

  一场“静悄悄”的风暴正席卷全国公、检、法系统。

  自5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道道明确规定最后期限的“军令”直指一个词:超期羁押。这一道道“军令”很快在公、检、法系统掀起一场限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风暴。

  许多在公、检、法系统工作多年的人感慨:此次关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和指令,措辞之严厉,期限之硬性,督促之严格,前所未有。

  由于超期羁押的长期存在,一些专家把公、检、法系统开展的消灭超期羁押的清理行动称为“阳光羁押”。

  “阳光羁押”:公、检、法在行动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大量超期羁押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

  超期羁押是对公民自由和尊严的漠视,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其后果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最终由公、检、法三家最高层主导,掀起了一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的风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上任伊始,就把工作的重点之一直指超期羁押。从今年5月份开始,结合正在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是纠正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截至7月21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检察机关已基本实现无超期羁押。

  8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今年11月之前,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全部清理完毕,肖扬院长更是明确提出“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尽管只有八个字,但意义深远。依习惯思维,即使司法机关抓错了人,也不会轻易认错,证据不足可慢慢收集,绝对不会随便放人。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延续多年。肖扬提出的八字原则恰恰相反,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推定被告有罪,要充分尊重人权,充分尊重法制尊严。

  8月,公安部决定从当月起至今年底,在全国公安系统组织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案件10月1日前全部清理完毕,所有超期羁押案件要在12月底前清理完毕。

  在已经开始的“阳光羁押”的道路上,好消息不时从各地传来——

  广东省公、检、法系统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以来,超期羁押人数大幅减少。截至10月27日,全省法院共有超审限未结一、二审刑事案件830件,占全部未结刑事案件数的12.5%。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向全国派出工作组检查清理超期羁押工作,高检院4个检查组分赴广东、福建、贵州、河南、河北、甘肃等地,对目前反映的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核对底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整改,逐案调查核实,实地督办。

  截至10月底,来自权威部门的数字显示,全国公、检、法系统在8月份基数的基础上陆续清理解决了近30%的超期羁押问题。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新闻背景:超期羁押

  新华社记者

  超期羁押,简单地说,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而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

  那么,羁押的法定期限是多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作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无具体期限的规定包括:

  (一)侦查阶段: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12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起诉阶段:122条同上;138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阶段:122条同上;168条第2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四)二审阶段:19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死刑复核阶段:无期限规定。

  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实践中,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界定超期羁押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超期羁押的前提是合法羁押,如果不是按照法定程序由有权羁押的机关实施,那么其从一开始就是非法拘禁,而不存在超期不超期的问题;其次,超期羁押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第三,超期羁押包括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两种,前者是指有关机关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后者是指有关机关本应延长羁押期限,但未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致使羁押超过基本羁押期限。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国艾滋病二十年
·北京的哥 不再侃政治
·房产暴利 有道理?
·白衣天使为何与狼共舞?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 相关连接
  • 深圳仍有740人超期羁押 政府将增“两院”编制 (11/06 09:33)
  • 广东人大检查超期羁押 三成看守所面临迁建扩建 (11/04 08:19)
  • 法律与生活杂志:检察院苦衷-清理超期羁押调查 (10/08 13:58)
  • 辽宁严查“两超”案:被告超期羁押要追究责任 (09/10 05:04)


  •  ■ 我来说两句
    用  户:        匿名发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2个] (半角逗号分隔;0.2元/条)
    短信内容:
    署    名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