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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潘凤亮
据报载,教育部正在就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进一步制订新规定。
这也就是说,教育部即将重新颁布学生管理规定,可能会允许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结婚。笔者认为,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一种人权和法治进步。不管新规定颁布以后,有没有大学生结婚或有多少大学生结婚,大学生作为公民的这种法定权利都应当得到具体保障。
去年教育部就取消了高考年龄婚否的限制,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达到法定婚龄的进入大学以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随着大龄考生和大龄学生的增加,原来的规定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当前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已婚大学生在校已是既成事实,原来的规定理应作出修改。
最重要的是,原来的规定与我国婚姻法的原则相悖,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至于当事人的身份并不在法定结婚条件之列,因此高校无权限制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结婚。
《江南时报》 (2003年01月13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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