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军化武贻害无穷 受害者日本打官司首次胜诉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30日04:25 中国青年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驻东京记者 苏海河
今天,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判定因侵华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而受害的李臣、刘敏等13名中国原告胜诉,指出日本政府自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没有向中方通报隐藏化学武器的信息,属不作为行为,没有丝毫正当性,导致了本可以避免的灾害的扩大,因此判决日本政府向受害者支付1.9亿日元的赔偿金。这是中国人在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上对日诉讼的第一个胜诉案例。
此次诉讼的案件共有3起:1974年10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疏浚河道时,因河底挖出的化学炮弹发生泄漏,造成3人受害;1982年7月,牡丹江市下水道工程中发生毒气罐泄漏,导致4人受伤;1995年8月,双城市道路工程中,日军遗留炮弹爆炸,造成两人死亡、1人重伤。
判决书首先认定,这些伤害事件都是原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所致,原日军生产、配备、遗弃、掩藏毒气弹为事实,指出日军遗留、隐藏武器的行为不同于单纯遗弃物品,实际是制造了对当地人民生命、健康危险的环境。日本政府负有改变危险状态、避免事故发生的义务,特别是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后日本完全有可能履行义务,因“不作为”导致了这些事故的发生。针对佳木斯事件的判决特别指出,“虽然超过了日本民法规定的20年有效期,但国家以此为由逃避损害赔偿责任将违反正义原则”,因此排除了有效期制约。在审判中,日本政府以事故难以预测为由向法庭提出辩论。
宣判后,原告代表在日本国会第一议员会馆举行报告会,佳木斯事件受害者李臣激动不已,他说,经过8年坚持不懈的诉讼斗争,终于看到了今天的胜诉,感谢中日律师团及各界友好人士的大力相助。李臣说自己是第一个遗留化武的受害者,毒气伤害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和肉体折磨,他现在经常发生口腔糜烂,而且呼吸困难、视力下降,左手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睡眠时经常在噩梦中大喊大叫。看到此次胜诉,他表示自己终于得到一丝安慰。为此,他向日本政府提出两点要求,一是日本政府不要再上诉,尽快兑现法律判决,以实际行动表现出对受害者的诚心诚意;二是日本彻底履行义务,尽快销毁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避免再次伤害中国无辜百姓,以实际行动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日本社民党、共产党等议员出席报告会,向中国原告团表示祝贺,也要求日本政府停止上诉,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日本媒体对此次判决迅速进行报道,《朝日新闻》等报纸指出,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日本应在2007年前负责全面销毁其在华遗留的大量化学武器,但由于销毁工作滞后,现已发展成为外交问题。
此次审判判决中国毒气受害者胜诉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日本司法实行三审终审制,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因此,判决如何执行有待下一步的司法程序。据说,原告代表团将于明天访问日本外务省和首相官邸,要求日本政府停止上诉,表现诚意,向中国受害者道歉、赔偿。(本报东京9月29日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