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童立民,昨天收到了市一中院和市检察院一分院的赔偿决定书:因错捕错判,使其被羁押2773天,两院共赔137208.04元。
今年41岁的童立民,原是重庆电线厂工人。案发后,市检察院一分院指控称:1995年2月22日晚,童立民至江北区渝北二村其哥哥家,与23岁的保姆陈某发生性关系,其后陈提出与童结婚遭拒,陈扬言将此事告诉童的家人,童恐奸情败露,将陈杀害并肢解40余块,用硼酸溶液浸泡,藏于其兄的壁柜和抽屉后逃离现场。 为此,市检察院一分院指控童犯故意杀人罪。但童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并称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编造的。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且手段残忍,应予严惩。遂判处童立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童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9月20日,市高院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2002年10月11日,市一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采纳了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宣告童立民无罪。15日,童走出拘留所。至此,从1995年3月13日刑事拘留至无罪释放,童已被羁押2773天。 今年5月22日,童立民向市一中院和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赔偿申请。两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因错捕错判,应对侵犯童立民人身自由2773天进行赔偿,于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9.48元的标准,赔偿童立民137208.04元。 (记者/杨 飞)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