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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作客搜狐谈美伊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实录)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02日20:48  搜狐军事

  一些国际救援组织认为,伊拉克战争将是一场人道主义灾难。任何一场战争由于作战方式和作战武器的不同, 造成人员伤亡数量,尤其是平民伤亡数量的不同,任何一场战争都不可避免地带来战俘待遇、难民救助等人道 主义问题,而国际法对战争中相关问题的规定,旨在最大减轻战争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搜狐新闻中心特邀国际法专家秦晓程4月2日14时做客搜狐与网友聊天,谈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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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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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现任外交学院国际公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国际法年刊》执行编委 、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Chin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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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权被认为是国家一项固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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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法使用武力的两种情况: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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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人们一直关心这场战争的合法性以及战争人道主义灾难问题。今天我们请秦先生谈一下这方面的话题。先请您做一下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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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感谢搜狐网,感谢关心这个事件的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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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的研究人员。美伊战争可以说是国际关系史上和国际法中非常突出的重大事 件。

  主持人:伊拉克在开展以后向联合国安理会进行了控告,认为美对伊发动战争是不合法的。您能否从国际法的 角度说一下,什么样的战争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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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战争权历史上曾经被认为是国家一项固有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对一些事物觉得不满意,那么它可以 诉诸战争解决。从人类历史的发展到上个世纪初,确切说在1899年到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这个时 候对所谓的战争权,或者国家把战争作为国家的工具做了很大的限制。1928年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公约叫做《巴 黎非战公约》,正式从法律上将战争摒弃在国家推行政策之外,废除战争作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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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联合国成立以后,是否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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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联合国本身就是在战火中成立的,它成立的四个宗旨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最重要的宗旨就是 避免人类再度遭受战争。联合国宪章中的第二条中的第三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四款不得非法使用武力都非 常明确的体现了这一点。联合国宪章以后,合法使用武力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的自卫行为,第二类就是联 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或者我们俗称的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严格来说,联合国安理会是通过决议的方式采取集 体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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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第一种情况显然指一个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的自卫还击。第二种情况,以安理会决议授权的 方式。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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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您说的这两种是不矛盾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24条、第39条、第41条、第52条有可能涉及到国际安 全的事项。所有联合国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交给联合国安理会,但是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的 行动之前,它不禁止各个国家依据国际法或者依据习惯国际法所拥有的自卫权力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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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如果是自卫的话,不需要安理会授权,这是本身宪章允许的。如果不是自卫,就必须得到安理会的授 权。这两者只要具备一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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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是的,这两条也可以同时用。如果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的话,一般采取集体措施。根据联合国宪 章第2条的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根据宪章第39条,要求会员国要集体协助,要遵守联合国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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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不是在行使自卫权,美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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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自卫权怎么理解?有一种说法是,美国认为它是行使自卫权去打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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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传统上的理解是一般和正常的,但是我们在国际法中强调的自卫权有几个要件。第一,自卫权必须有 对方非法使用武力在先,通俗说就是对方先打你了,然后你出于自卫还击他。第一我们是正当防卫,第二是防 卫要得当。是不是要打到家门口才能使用自卫权,这个不一定。自卫所行使的地点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的 一些案例看,可以在被对方武力攻击的地点实行武力反击,不是一定要在自己的领土上进行自卫。根据1974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个决议,它规定了七项行为是显然涉嫌构成侵略,最重要一点是一个国家非法使用武力在 先,以宪章不符的方式首先使用武力,这就构成这个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证据。第二是这个国家的军队非法进 入另外一个国家,占领一个国家。第三,攻击另一个国家的船埠和飞机。对方使用自卫权的时候,可以在被攻 击的地点就可以开始。这个决议虽然不是一个条约,但里面的很多内容被认为是具有习惯法规则的,大家都接 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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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可以运用自卫权对付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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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如果受到恐怖分子的攻击,类似911引起的阿富汗战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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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和国际法中的行使自卫权本来是两个问题。现在由于塔利班的问题,使它好像交叉 到一起,人们现在对这个问题有很多讨论。传统上我们认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现在牵扯到基地 恐怖组织,它不是一个国家,是一个组织对另一个国家,确实是非法使用武力,而且被认为是恐怖主义的手法 使用武力。对它的打击是不是可以行使自卫权?这是国际法最近对传统国际法有一个新的发展。我想把法律文 件大致说一下。最重要有这样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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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333号文件,后面通过了1368,最后通过1373,这三个决议在说什么?1333号决 议是说塔利班指使、纵容基地组织的恐怖行为是严重侵害违反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样安理会才管,否则一个 国家国内的事,比如犯罪分子搞点儿恐怖时间,投毒什么的,安理会不管。安理会之所以管,认定是塔利班的 行为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以它通过一个决议。决议通过主要有这样一些内容,要求塔利班交出本-拉登, 要求其它国家对塔利班实行封锁制裁,包括经济禁运,同时要求断绝驻外机构的往来。对塔利班采取非武力措 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41条。1368号决议在9月12号号通过,决议要求各国可以以各种方式应对国际恐怖主义 。承认根据联合国宪章各个国家所享有的单独或者集体的自卫权。这句话非常关键,这表明对像塔利班这样的 恐怖组织可以运用武力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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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美国攻打伊拉克依据两条,一个是1441号协议,一个是678号停火协议。您来谈谈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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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我注意到对伊拉克的动武,美国方面有一些根据。实际对伊拉克战争我们追溯到联合国的678号以及最 近的1441号,678号实际是让伊拉克从科威特无条件撤走,那时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它的确作为使用非法武力 的例子。1441号决议,它已经从科威特撤了,这时候联合国通过决议,认为这样的行为从使用武力的角度已经 完成,所以通过687,要停火。那么停火和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有必然联系?我看不到必然联系。这是决 议通过的两件事。第一,你现在就停火;第二是要求伊拉克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441号决议,如果不销毁 不核查就要产生严重后果,我觉得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者国际社会的一般实践来看,不能说这样的措词意味 着可以使用武力,如果这样的话,使用武力的门槛太低了,对国际和平安全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法律是双刃剑 。我觉得1441号决议没有任何我们通俗说的授权给哪个国家去使用武力。你可以使用武力,或者联合国采取武 力手段集体协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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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开战以后想抓到萨达姆,布什说采取暗杀手段。这个是不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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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是不是违反国内法的问题,美国有这个国内法,卡特的时候把这个撤销了,禁止海外暗杀令。911之后 又恢复了,本身是美国的国内法,就谈不到违反美国的国内法。对于恐怖主义,到现在为止,国际法中没有普 遍的和一般的定义,什么叫国际恐怖主义。从国际法已有的规则来看,比较早的是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1937 年定理一个禁止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的公约。以后有一系列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公约,都是针对专门的事件 或者专门的行为。比如针对劫机,比如针对对船舶的袭击,这种袭击专门定为恐怖袭击。2001年,联合国曾经 想做关于恐怖全面的公约,引起非常大的讨论。草案的第二条说,本公约所称的犯罪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手段、 非法和故意致使任何人死亡和重伤,对公共或者私人财产包括公共场所、国家政府运输系统、基础设施以及环 境的严重损害。有人死了,有人伤了,有人财产遭受损害了,特别公共财产。这个时候要求此种损害可能造成 巨大或者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者是背景恐吓某一人口,或者使国际组织从事或者不从事某 种行为。它杀人也好,制造破坏也好,主要是为了通过恐吓来要求国际政府干什么或者不干什么。这样一个定 义现在还在讨论中,很多国家提出来,究竟是任何人从事的还是任何组织从事的,如果国家通过国内法也这么 干,我去杀一个人吓唬吓唬你,这个时候是不是也是恐怖主义,甚至有人说是国家恐怖主义,这个争论非常激 烈,没有结论。一直到2002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经说过一句话,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现在没有,而且 定义很困难。大家都知道,背后牵扯很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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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美国在战后以自己的意志扶植一个政府,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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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美国战后要建立战后的伊拉克政府,在国际法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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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首先,对于伊拉克的问题是不是美国是自卫权,我认为不是。所以不牵扯到使用自卫权的限度。美国 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我个人认为不是美国在行使自卫权,这样一个行为从法律角度已经违反联合国宪章,它 是以宪章所不符的形式在使用武力;其次,美国这样做了以后,能不能扶持一个政府?从法律来看,一般认为 非法的行为不能产生一种合法的后果。如果战后出现了某一个政府,这个政府的性质恐怕要看政府本身的产生过 程,以及国际社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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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那么在阿富汗扶持的政府是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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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自卫权是美国行使的,是国际社会、安理会承认了的。从换政府的过程来看,是阿富汗自己换的。这 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确实有一个事实上的联系,不打倒塔利班新政府就不能建立,但是这个政府不能由美国 操纵来建立。萨达姆从实在法和形式上是一个民选政府,因此无论从道德上价值观上怎么厌恶他,但是他从法 律上的确是民选的形式上合法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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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否可以成为发动战争的法律依据?超限战里的一些战略或者一些手段是否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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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国际法对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一些什么样的规定?是否可以因为这个去推翻萨达姆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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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国际法中限制战争,废除战争作为工具,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实际上,在现实中,武装冲突或者战 争在人类社会中没有一天停止过,这是很可悲的事情。鉴于这样的情况,在战争中人类想到另一个途径,既然 战争从事实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咱们想办法尽量减少战争的破坏性、战争对人类的摧残和人类的损害,这也是 不得已而为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作为一种作战方式和作战手段被国际法所限制或者被国际法所禁止。涉及 到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内容和限制,我想稍微多说两句,。第一是禁止有过分伤害或者滥伤作用的武器,这类 武器包括毒气、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传统的战争法中有一些能够设在人体内的炸弹,造成人类长期痛苦的武 器,或者进入到人体以后无法用X光检测出来的武器;第二类是有毒武器和化学生物武器。这种武器在1899年的 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就被禁止了;禁止窒息性、毒性或者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1972年通过了禁止 细菌以及生物武器的公约。1992年通过了禁止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这 样一些公约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禁止研制、生产、使用、拥有、转让化学生物武器。对于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 的使用,现在国际法中严格禁止,可以这样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这是有毒和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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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谈到传统上所说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了化学武器,同时还有核武器。传统上极端残酷的武器里面 没有包括核武器,但是核武器的力量要盖过传统武器。如果要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杀伤力,核武器应该排在 第一位。对于核武器的使用是不是合法?能不能使用核武器?核武器能不能使用?这个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 结论。1996年国际法院专门就使用核武器是不是合法的问题曾经做过一个意见咨询。咨询的结果表明一般情况 下,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是违反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国际法规则,特别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但从目前 国际法的状况而言,对于危及一国生死存亡而进行自卫行为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者使用核武器是不是合法, 国际法院不能做出确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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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如果既不属于生化武器,又不属于核武器的一类,也可以带来大规模杀伤的武器现在有没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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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一般来说,除了刚才对武器的限制外,同时在国际法中还有一条: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方法和作战手 段。这一个非常重要原则,意思是战争中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目标,区分作战人员、非作战人员,区分战斗员 和平民。我个人觉得使用那样的武器是违背我们所说的传统的战争法的。它使用以后造成的后果很容易和不分 皂白的作战方法混在一起,可能对环境造成伤害。现在国际法没有明确说能不能使用,我使用这个武器也不能 不分皂白,就是很清楚孤立打击一个军事目标,同时也要考虑这种使用方式会不会对环境造成伤害,如果对环 境造成伤害仍然是违反国际法的。这种手段也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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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超限战中有一些战略是否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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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战争有战争的规律,军人有军人的考虑,战斗员有战斗员的想法。我觉得超限战里的一些战略或者一 些手段是违反国际法的,作为从事法律的人,我觉得不应该使用。比如采取类似于恐怖袭击这样的手段,这是 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在战争中,在一定意义来说消灭敌人是为了保存自己,消灭敌人或者杀死敌人不是战争的 唯一目的,也不是军人的唯一使命。军人是经过特殊训练和特殊组织、特殊纪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世 界和平的,军人是非常崇高的一群人,他们是应该遵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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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了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以合法拥有核武器以外,所有的国家都不能拥有生物武器、化学武器之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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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到底什么算大规模杀伤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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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国际法没有确定定量说死多少算大规模杀伤,还没有,这个表明国际法比较原始和比较粗糙,需要国 际社会的实践中不断进行充实和完善。我非常不希望通过战争这样一个实践,最后来完善战争法。我非常希望 战争非常快的立即停火,这样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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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在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上是不是有一些资格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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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从现实国际法规则来看,除了核武器以外,在其它的武器上,所有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同等的,除 非你承担了其他义务,比如伊拉克自己就说我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且也不生产,承担了这样的义务。生 物武器、化学武器这样的武器是所有国家都不能拥有的,一些国家事实上拥有,但在法律上拥有这样的武器不 合法。比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如果你成为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以后,你要禁止生产,已经生产的要销毁。关于 核武器有五个国家被认为在国际法中是合法拥有核武器的,联合国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其它国家都是法律不支 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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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伊拉克战争,任何一方使用生化武器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使用核武器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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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巴格达围困到了关键时刻,假如巴格达城即将失守的情况下伊能否使用生化武器,美军对此报复能否 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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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无条件要销毁,这是不能用的。对于核武器使用是否合法,国际法院认为在一个 国家生死存亡的关头,能不能使用核武器也不能说就合法,而是说在这个时候使用核武器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则 ,这是盲点。但是你使用核武器的时候,仍然不能违背国际法和战争法的其它规则。如果你使用核武器,把巴 格达城毁了,仍然不能使。到沙漠里能不能使,国际法没有说。如果在此次战争中,任何一方使用生化武器都 是违法的,任何一方使用核武器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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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软弱性,但是不能由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 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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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如果违反了上述你所说的东西,进行的是不合法的战争,而且不合法战争中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国际上又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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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这是两个问题。我们说法律中依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定了他依法应 该承担这样的责任,事实上能不能实现,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依照法律如果违法应该怎么办?一个 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 ,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塔利班也制裁了,这是比较极端的战争情况。 第二个问题,违反国际法后的制裁事实上能不能实现?这次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怎么办?它应该承担责任 ,但国际法事实上不可能有非常有效的方式作到这一点,当然现在我们没有放弃努力,通过安理会来发出声音 。大家都呼吁停止战争,但是实际上是停不下来的。这个表现了国际法的软弱性。违反了战争中的规则,比如 使用了某种武器,按照日内瓦公约,首先使用这种武器的人,国际社会应该纠正它,应该去惩处它。有的时候 战斗人员在战争中可能不择手段,实际这不是国家的意思。国际法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承担责任,一个是国家要 承担责任,国家要承担没有制止战争的责任或者国家本身下令的责任。第二是个人责任。以前历史上有过这种 情况,包括二战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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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不是万能的,但这不能由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有违法的行为但不能执行惩处不能否 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一些,这是现实。人类社会通过几个方式: 法律的、武力的、政治的,一起使人类社会能够更加平安,这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法律还要起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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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于一个国家,警察能收拾自己国内的恐怖分子;对于国际恐怖组织,能不能建立一个国际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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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这样的想法很自然,表明了我们大多数人对恐怖主义行为非常痛恨,我本人也觉得恐怖主义从法律上 应该是严格禁止的,而且恐怖主义应该是各国联合对它绳之以法。能不能建立国际警察局?这个取决于以后各 个国家的合作。我觉得如果各个国家有这样的意志,就会逐渐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来建立,但现在还没有。虽 然专门用于像国内一样打击国际恐怖组织的警察没有,但是有很多国际和作。我们有很多明确的反恐公约,国 家于国家间的合作也非常密切,同时对于恐怖袭击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联合国安理会也相应采取行 动,现在不是没有办法,而是需要对体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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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开携带武器的游击队与正规军一样是合法的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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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有人指责伊拉克方面兵民一体,藏兵于民,给平民带来伤亡,您对此作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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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从战争规则来说,从现有的战争法来说,把战争中的人员分为战斗员和非战斗员,这是一个基本的区 分。历史上欧洲仅把正规军当合法的的战斗员。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到了日内瓦公约的时候认为,民兵或者是 志愿人员,如果被这个国家的国内法或者被这个国家作为武装力量,那么它同样如果参加战争,同样是合法的 战斗人员。中国法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传统国际法认为如果是非正 规的武装力量,那么他的确不能作为战斗员受战争法保护。传统欧洲的确认为,平民拿武器战斗,这个是不能 作为战斗员保护,你如果不是战斗员被抓获不能作为战俘。非正规军现在有两种,一种是居民军,以前是指当 一个国家被外军进入或者占领的时候,外军未到某地时,某地居民自发组织起来抵抗,这个居民军被认为是也 享有战斗员的身份。一旦外军来了,居民军就不成立了,这个时候在敌占区组织居民军可以被认为是游击队, 在敌后进行游击战。在欧洲历史上,特别在德国,认为游击队不是合法的战斗人员,不能作为战俘,处罚是相 当厉害的。随着战争史的发展,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敌后使用游击战。二战中有很多游击队或者抵抗力 量,包括在当时德国的占领区有很多,最后国际社会关于游击队的做法,在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时候就被认为 是合法的战斗员。1、必须有一个统帅。2、要有显著标志。3、公开携带武器。4、遵守战争法规。最终保留了 核心一条,公开携带武器。现在对于战斗员的认定我认为是比较宽松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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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平民在战争中享受的保护高于战斗员,如果平民一旦拿起武器,这个时候如果不把你认为是战斗员的话, 你享受的的保护就要比战斗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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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到底是平民在战争中享受的保护高,还是战斗员受到的保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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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一般来说,从战争中保护来说,肯定平民所享有的权利更大,这个没问题。战斗员所得到的保护比平 民得到的保护要低,但关键是平民如果一旦拿起武器,这个时候如果不把你认为是战斗员的话,你的保护就要 比战斗员低。德国发布了好多二战中的命令,平民如果 拿着武器,就可以处决。战斗 员则不行,如果是战斗员的话,战斗员一般是明确的,战斗员俘虏以后要享受战俘待遇,不能杀害,而且要享 受一系列的保护。包括人格、尊严、通信权利、最低生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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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战俘上电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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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美伊把战俘拿到电视上示众,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在电视曝光战俘,属于不人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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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这是两个方面。对于战俘来说,日内瓦公约非常明确,关于战俘不得对他进行人身伤害或者人格侮辱 ,或者侮辱性示众。现在问题要判定是不是示众,或者带有侮辱性质的示众。如果哪一方带有侮辱性的示众, 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战争法对于战俘的对待规则。如果双方都是通过一个新闻渠道或者新闻记者对此做报道,仅 仅是一种信息,对战俘本身没有侮辱性,这个不作为示众,可以。但是如果有侮辱性的示众,或者让平民去侮 辱他,这个是违法的。目前来看,双方没有对战俘太多的侮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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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人体炸弹算不算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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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外国志愿军和人盾算不算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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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军和人盾是两个概念,志愿军实际是外国人在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外国人作为志愿者来帮助这个国 家进行抵抗,这样的人在国际法中被认为和打仗国家战斗员享有同等的待遇和身份。至于人盾,日内瓦公约中 至少要求国家尽量避免在军事活动中过多去涉及到平民,国家不应该去怂恿或者支持人盾行为,因为牵扯伤害 平民。当然,这种违法行为不能以另一个违法行为去制止,法律上没有赋予一方伤害另一方人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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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伊拉克宣布有三千人的人体炸弹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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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我个人觉得看人体炸弹是谁做人体炸弹和炸谁。如果是军人、战斗员做人体 炸弹,那么被炸的对方作为占领军及其军事目标,我不赞成这种残酷手段、牺牲精神,然而,这并不违背国际 法的一般规则。但是人体炸弹一定不能炸平民目标,不能不分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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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老百姓以自杀式炸弹攻击美军未遂,能当作战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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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要看伊拉克是不是已经把他们作为战斗人员,如果要是把他编入正规军,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打你,那 么要有明确标志。在实践中又有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你怎么判定他公开拿着武器。如果开着一辆车,车上拉满 军火,这个也很麻烦,这是一个事实的判定。无论如何在没有判定清楚的情况下,以他可能是自杀式炸弹而不 分青红皂白开枪是不行的。国际法的原则,是减少战争的破坏和摧残性,你不能对可疑人作有罪推断。当然, 在战争中,尤其是你占领一个国家,在占领区的确是一个两难问题。既不能为保护占领军滥杀无辜平民,又要 顾及到平民很可能一转眼就变成战斗员向占领军开枪,同时他还要求平民的保护,和战斗员的保护,这个是战 争中两难。但是我们做法律的人来看,你一定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无罪推定。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要有攻击行为的 时候,只能先假定没有攻击行为。你可以采取其它保护手段,而不能断然采取不分皂白的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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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如果平民当人体炸弹未遂,享受战俘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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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如果不满足上面谈到的4条要求,不享受战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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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一个强权不能以破坏法律的形式来缔造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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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美国的强大是不是越过联合国发动战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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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坦率来说,我对美国的做法,在法律上的确非常失望。世界上的大国应该是尽力维护和平、尽力避免 战争,尽力以外交、法律、经济的的手段解决问题。现在战争发生了,是不是由于强大导致强权就是法律?不 是。一个国家的权利再大,可能会对国际立法或者对法律规定的形成影响更大一些,但是绝对不能把一个国家 的权利等同于法律。这个不仅仅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强权也需要秩序。一个强权能不能以破坏法律的形式来缔 造新的法律?我觉得这个命题从法学逻辑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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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妇女和儿童也可以享受战俘待遇,尽管国际法禁止招募儿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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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女兵到前线去打仗,从国际法来讲禁止不禁止?萨达姆还有儿童团武装。国际法有没有对妇女儿童有 作战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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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国际法没有对妇女作为战斗员的特殊例外规定,表明是可以的。虽然传统人们的一般认识认为妇女不 应该上战场,但是国际法没有限制性规定。对于儿童来说,在日内瓦公约中很清楚,禁止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 作为战斗员。如果你说的情况在伊拉克属实的话,伊拉克政府这种做法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如果违背以后, 事实上存在了儿童武装,它是不是应该享受战斗员待遇,我觉得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或者在法律解释中认为应 该享有。而且妇女和儿童作为战俘所享受的待遇至少不低于成年男子作为战斗员享受的待遇,而且要根据她们 的特殊情况要给她们比较特殊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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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战俘待遇除了给本身一些人道主义的尊重和基本的供应以外,是不是包括一旦战争结束就应该立即归 还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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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是这样的。这是日内瓦公约当中很清楚的,战争一旦结束,应该双方遣返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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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拒不遣返战俘,联合国认定了这个事实属实,这个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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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因战争产生的难民有些什么样的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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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在战争中所产生的难民首先享有战争中平民的待遇,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难民一般情况下是远离战 场的。而我们一般情况下,难民逃到第三国,他的地位和待遇基本是相当于平民的待遇,而且是一种正常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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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是不是第三国有责任对他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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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关于难民的国际法规则是这样的,任何国家没有义务接受难民,除非他自己愿意或者根据其它条约承 担义务。任何国家也不能够驱逐入境的难民,特别是驱逐回可能遭受到战火的国家。土耳其采取军队拦在边境 ,这样阻止了伊拉克难民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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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战争中占领军打伤平民会受战争罪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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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关于战争罪的审判,您能否谈谈比如英军若打伤伊平民会由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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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1998年联合国通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里面规定了关于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国际法院可以产 生管辖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样一种管辖首先还是在国内法院实现,无论在英国法院内还是在伊拉 克法院内,如果英军的士兵从事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假如这个士兵被伊拉克抓住了,伊拉克的军事法庭可以 审判。一般的战俘当他放下武器以后,或者失去战斗力以后享受战俘待遇,不由于以前违反国际法的的战争行 为,而有损于战俘地位,但是要为他的违反国际法行为承担责任,这个责任要经过军事法院对他进行审判,不 能擅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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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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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二战后战犯法庭审判了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战争罪是违反战争法规的,反人类罪要宽一些, 包括灭绝种族、种族奴役这样的行为。发动战争属于侵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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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国际法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占领国有义务对被占领国实行人道主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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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这个没有法定的义务,完全是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和出于自己的道德和对于战争受难者的体恤来给与的 ,所以不存在任何国家有这样的义务。法律中援助和赔偿是两回事,赔偿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承担法律责 任的方式要依法,战后要赔偿这是一个概念,我自愿去援助你是另一个概念。对于其它国家可以拒绝提供人道 主义援助。我想大部分国家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还是或多或少向伊拉克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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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战争中攻击民用目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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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像巴士拉这种情况在巴格达重演,通过围困断水断电,造成大量平民伤亡,这个是否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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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日内瓦当中有规定,但是规定比较模糊。战争法要考虑到军事必要和保护战争受难者之间的平衡。一 般说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仍然是不分皂白的战争方式,违背区分原则。我觉得不应该采取这样的 行为,如果这样做了,也应该使得那里面的平民能够有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平民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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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空袭的话,是不是只能空袭军事目标?非军事目标不能空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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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一般的军事目标大家很清楚,军营、军事设施、军事装备,这样的可以。如果一个民用建筑或者民用 设施被军队征用,或者已经用于战争目标,这个时候就可能被作为军事目标。轰炸不轰炸元首官邸,这是一个 政治抉择,如果认为元首是战争总司令,从这个角度去轰炸是可以的,但是比较勉强。一般的战争中,如果官 邸没有其它作为军事用途,比如囤积军队、囤积军火等等,一般的做法还是不对它进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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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有军事专家主张打击巴格达城内的基础设施,让整个城市瘫痪,这种做法您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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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这不是法律问题,哪个更好我无法作出判断。从手段来说,跟战争法的规则是违背的,战争法当中还 是要分清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现代战争中越来越多的发现前方和后方界限越来越模糊,而且战略资源、战 争支持越来越依靠这样一些基础设施。除非基础设施确凿被用来支持战争或者被用来作为军事设施,这个时候 可以打,其它时候还要顾及到是民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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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但是伊军常把军用目标放在非军事目标旁比如清真寺,美军可不可打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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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双方都在法律的边缘上,清真寺是文化建筑,这个在战争法当中受到特殊保护。如果没有作为确凿的 军事目标,还是不能打,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起打。美军最终要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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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武器的提供国家在这次战争中有没有违反到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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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第三国对现在战争性质的判断,这个不纯粹是法律问题。要看提供这个武器是什么时候,也可能是91 年制裁伊拉克以前提供的。不能说发现一个武器是一个国家的,这个国家就违法。在伊拉克发现很多美国制造 的武器。战争爆发之后提供武器的话,这个牵扯到第三国对于美国或者对于伊拉克分别的战争性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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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任何国家在使用武力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联合国宪章。参加战争法条约的国家比参加联合国的国家还多,但 战争几乎没有停止过。违背战争法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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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您说一说国际法的软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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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国际法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国际社会的需要,战争法也是产生于它的需要。人类社会完全消除不了战争 ,想把战争减少到最低制定了一些法规,人们应该注意到关于战争法的几个条约是参加国家最多的,比参与联 合国宪章的国家还多。国际法中战争法的规则已经是战争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的底限了,但是有没有违背的? 很多。包括不能使用生物武器,不能使用化学武器,可以看到在日内瓦公约以后,无论在朝鲜战争中还是在越 南战争中都使用了,在中东战争中也有使用。在这样一个意义来说,的确是违背了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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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晓程:任何国家在使用武力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联合国宪章。因为和平来之不易,人类社会为战争付出的代 价非常惨重,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人们缔造了一个集体安全制度,缔造了联合国。各个 国家应该珍惜这样来之不易的和平,还是要回到联合国的框架中来解决。由于战争已经发生了,那么在战争中 ,几个战争法的基本原则,交战双方我希望他们能够不折不扣地遵守。其中包括区分原则(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战争法中所有的规则对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适用的,我希望它们在战争中尽量能够减少平民伤亡,使得最 低限度能够依照法律行事,包括对待平民,包括战后一些活动还是应该回到法律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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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非常感谢秦先生,也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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