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孟波 再过几天,也就是8月25日,广东海丰县法院将开庭审理一个特殊的国家赔偿案,它是由三年前一场惊天悲剧引发。 2001年4月9日,广东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辆收容遣送车在深汕高速公路上着火,车上25名被收容遣送的民工当场被活活烧死,他们大多数不满30岁,其中还包括一名女性。 2002年,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刑和处分,部分受害者家属也得到了4到5万不等的“补助”。但是,有些家属想得到名正言顺的“国家赔偿”,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今年7月14日,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行政赔偿案。 今年8月7日《南方都市报》对这起悲剧的率先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同时,也引发了我进一步的思考——收容制度改制为救助后,收容制度给收容对象的权益造成的损害是不是也可以一笔勾销了呢?我想显然不能。 收容遣送制度改成救助管理制度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必须善始善终。这就像公司改制,不能光继承债权不继承债务一样,收容“改制”后的“债务”问题也不容忽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由于违法执行公务给被收容遣送人员造成的损害不能因改制而逃避。 这一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显然,虽然收容遣送站被撤销,但受害人并不因为此撤销行为而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 海丰案件的受理,以及此前发生的孙志刚案,也从实践上给众多收容制度的受害者鼓起了信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 从过去收容遣送行为中暴露出的大量违法现象来看,孙志刚案和即将开庭审理的海丰“4·9”案件,还只是收容悲剧的冰山一角。即便是“4·9”事件,25名受害人中也只有10个受害人的家属诉至法院。 没有起诉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受害者多为民工,他们不熟悉法律,不善于主张合法权利;同时,很多案子也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举证困难也造成起诉不便。 毋庸讳言,如果另外15名受害人家属,甚至多数在过去深受收容遣送制度之害的人们都起来主张权利的话,政府将面对巨额赔偿请求,并承受巨大的压力。 但不管是对受害者,还是对政府而言,这样的赔偿请求都是利大于弊。因为受害人得到国家赔偿是其法定权利,不能因为会加重国家负担而否定;同时,国家对其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能让公权特别是政府行为接受更现实的监督,从而让政府掂量出权力的真正含义。 现在,收容制度已经改成了救助,过去该制度的许多受害人应当勇敢地站出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这样,才能促使政府真正吸取教训,从而促进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