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卉 一个国家文明标志的重要体现 经济困难的公民,因为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无法迈进法院的大门打官司,从而丧失声张权利寻求保护的机会,这样的情形将越来越少以至于消失,从9月1日起,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法律援助条例》将进入实施阶段,那些打不起官司、又想讨个说法的“秋菊”们将因此获益,告别“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尴尬。 所谓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1条。《法律援助条例》是自1994年我国试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的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工作将逐步摆脱过去单纯的道义色彩,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制定作为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制度是不可缺少的一环,终于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重要体现。” 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开篇的第三条就开宗明义:“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评价,这是中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首次从法律的高度上明确了这一制度的责任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是国家的责任。“这一规定,从根本上使得法律援助真正获得了可靠的物质和制度保障。” 无疑,“政府负责”的潜台词首先是“政府买单”。《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对于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而言,这一规定也许意味着从此他们将真正摆脱从前的尴尬处境,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给法律援助带来的实质性变化是,即使政府拨款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经费问题,政府责任的明确也可以使得这一制度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因为这一责任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也包括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享受法律援助的人员清单 据陈卫东教授分析,和原来零散分布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相比,《条例》一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重新进行了集中阐述,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另一方面,《条例》还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范围作了突破,增加了被援助对象的范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或允许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