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真 人们总说,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是否完善,就要看它的法律援助情况。从这个角度看,9月份即将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无疑给许多观望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剩下的非观望者心里明白,这才是第一步,要念好法律援助这本经,实在是不简单。 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我国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约为74万,从去年看,实际得到了援助的只有18万件,仅占1/4,这还是较为保守的估计。这样悬殊的差异,绝对不是条例一出来,就能迅速解决的。 有种呼声近来挺占上风的:法律援助也需要“援助”。这话说的没错,法律援助需要的“援助”,是资金上的,也是心态上的。 目前我国每年拨付的法援经费平均到每人,还不到六分钱。虽然在新条例中,法援被明确为政府的责任,而各级政府也被要求为法援提供财政支持。由于条例中所规定的补贴费根据“各地经济状况”而定,便又有了很大的伸缩空间。法援工作是不是能较以前得到更多的财力支持,没有保障。 事实上从经费看,法援工作者和法援机构所面临的问题还不仅仅限于法律援助行为的经费拮据。前一阵子,就各地律师收费标准问题曾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律师认为较低的收费标准多多少少打击了律师的积极性和自我认同感,对于大部分仍处在创业阶段的中青年律师来说,他们自身的生活质量就全然被系在了这道他们可能并不满意的收费标准的槛儿上。如果在一般的业务中,自己的价值不能从回报上得到肯定而滋生不满情绪、削减工作热情,那么,在无一分钱可收的法律援助中,律师们能否全身心投入,或者,在受到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内,各律师会不会为此任务相互推诿,就很难说。在以往的法援过程中,律师频频自己掏钱贴车马费、进出各司法部门调查的资料费等等,这些费用累积起来数目并不小,也根本无法用补贴补足。法援工作的尽职程度固然体现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我们不可以不近人情地否认,律师也是人,他们也难为无米之炊。 于是,政府号召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进行捐赠,以缓解经费上的问题。这个号召以前也有,操作却难上加难。这里头,有着心态问题。 或许是听闻律师行业在国外如何如何吃香,律师收入甚至比总统还高的缘故,人们对国内律师行业的认识普遍有了偏差。在通常人眼里,律师“富”得出油,哪里还需要什么捐赠?!依照一些人的理论,法律援助不过是赚饱了的律师该为的社会公益活动,他们不是希望小学的孩子,更不是下岗工人,他们挥挥衣袖就可以把那点费用解决了,要接受资助,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殊不知,律师中固然有高收入者,但毕竟是少数,全国律师的平均收入和常人并无大差异。而且,律师为了持续生存,需要不停地投入对自己的再教育当中,付出成本加上从业中的风险,律师群体并没有太多可以羡慕的地方。 法律援助得不到资金捐助的另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告的是势力强大的企业、行政机构,无人敢出资。而担任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也要承受大于以往的风险。这种情况我们往往易于理解,却找不到解决的办法。 说到底,法律援助之所以存在是为了保证弱势者同样具有平等的捍卫自己权利的权力。《法律援助条例》固然承诺了这种平等性的实现。现在,依照条例,没有人会拒绝承担起法律援助的义务,但资金问题、社会支持问题,直接关系着律师的能为与不能为,也就直接影响着这种承诺的兑现。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