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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颁布 私人收藏品可依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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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00:2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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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雷鸣 邹声文)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通过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这一法律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设构件等,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本法有关条款的文物。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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