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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判决:女职员获赔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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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7日13:50 浙江报业网-今日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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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备受关注的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纠纷一案有果。
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谢某今年25岁,黑龙江人,因不堪上司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于今年7月2日起诉。她称,今年5月16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际,强行抚摸她隐私部位,她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5月29日,金某以办事效率低为由辞退了她;6月17日,金某打电话用粗俗的语言骚扰她;随后两天内,金某连续10余次给她打骚扰电话。谢某认为,金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工作,使其身心遭到极大伤害。
金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在该录音里,一男性承认对一女性有过性骚扰行为)。金某未到庭应诉。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辩称,谢某诉称事实纯属捏造,事实上是谢某不专心工作被辞退,因而心怀不满报复陷害金某。同时认为谢某提供的录音不能证明男性声音就是金某,并提供数位证人证言,证明5月16日谢某受骚扰时金某根本不在场。就录音带中通话的当事人是否就是本案原被告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辩称声音不符,应由被告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但被告没能提供证据,也没申请鉴定,所以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事发时被告不在场。(作者:徐越 包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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