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 (记者王野蛟)备受瞩目的“下马碑”案于6月18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福满楼”董事长判赔100万元的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日(8月20日)8时30分,这起国内首例珍贵文物索赔案在省高法二审开庭。昨日记者获得消息后,分别对上诉双方进行了采访,双方均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准备在二审开庭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 故宫:法院自否《鉴定意见》 沈阳故宫博物院认为一审法院否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2001)第123号《鉴定意见》的理由不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NO.1鉴定价值未体现文物的实际价值 一审法院鉴定结论比照的是山东青州龙兴寺的石造像的保险估价及河北曲阳出土的石浮雕造像的保险金额。其体现的是文物的保险价值,并非文物的实际价值,且与“下马碑”又无必然联系,以此保险价值来确定“下马碑”的价值缺乏足够的依据。本案所涉及的“下马碑”不可能有市场价比照或以保险价值作出评估价值,而且文物的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是完全孤立毫无关联的,保险价值其目的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赔偿的依据,从赔偿依据这一目的性来说,对采用比照保险价的办法来界定赔偿数额,也不应该做出绝对化的否定。 NO.2鉴定人未到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一审法院的判决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因通知鉴定人到庭,但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当事人发问、解答与鉴定相关的技术性问题,没有履行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该《鉴定意见》没有经过质证,故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得产生,并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进而一审法院作出裁判结论:“沈阳故宫博物院请求的损失赔偿数额没有证据支持”。故宫博物院经了解,所有的鉴定人员都未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于2002年9月19日到庭接受质询的通知,在本案的卷宗中也没有鉴定人员收到出庭通知的签字或笔录。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就认定“鉴定人在本院二次开庭时,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致使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的当庭质询权利无法实现,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的鉴定结论是一审法院委托自己的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而该中心又无正当理由未派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质询。 NO.3“酌定”不等于“依法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既不采用沈阳故宫博物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而后又否定了一审法院自己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无合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酌定”判令沈阳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赔偿100万元。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已经承认没有裁判的法律依据这一事实,而作出的“酌定”显然不是“依法审定”或“依法判定”,如此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明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 于成启:准备充分法庭应战 沈阳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于成启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法院对“下马碑”作出100万元的判决赔偿,赔偿金额过高,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于成启已经重新聘请了代理律师,而且将原来的上诉理由作了很多修改和调整。当记者问及其上诉理由具体有哪些时,于成启表示,上诉理由已经准备得非常充分,一切只待二审法庭上见。本报将对此案的二次审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 相关链接:下马碑案大事记 1999年6月21日凌晨2时32分,沈阳福满楼公司司机卢志会驾驶辽A7788号白色280型奔驰牌轿车,将位于沈阳故宫东侧下马碑撞倒。下马碑断成5截,司机卢志会死亡。 1999年7月4日,沈阳市沈河区交警大队认定,此案系卢单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鉴于卢志会已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责成肇事车辆所有人沈阳“福满楼”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4月,“福满楼”及其董事长于成启被沈阳故宫博物院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700万元的损失。 2000年7月11日、9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3年6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于成启于判决生效3个月内,对沈阳故宫博物院管理的下马碑进行修护,修护费用由被告于成启负担,并赔偿沈阳故宫博物院人民币100万元,所赔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付清;驳回原告沈阳故宫博物院要求被告福满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1日,沈阳故宫博物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7月7日,于成启也递交了上诉状。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