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故宫“下马碑”遭交通事故损毁 判赔100万
我国首例珍贵文物索赔案“下马碑”案今日二审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周纯明)备受瞩目的“下马碑”案于8月20日上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审理历时3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分别当庭作出上诉陈述并出示证据。
2003年6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成启(福满楼董事长)于“下马碑”案判决生效3个月内,对沈阳故宫博物院管理的下马碑进行修护,修护费用由被告于成启
负担。被告于成启赔偿沈阳故宫博物院人民币100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付清。驳回原告沈阳故宫博物院要求被告福满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表示均不服,均在其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沈阳故宫博物院上诉陈述说,“下马碑”作为国家一级保护文物,其价值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应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一审法院作出的100万元的赔偿金与国家珍贵文物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即便是将“下马碑”修复,其价值最多只是原来的10%。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没有法律和科学依据,并有失公正;法院否定市法院鉴定中心作出的重新鉴定不当,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判决。沈阳故宫博物院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证据,其中包括沈阳市法院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沈河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驾驶员肇事不是非组织行为等重要证据。
被告于成启代理律师上诉陈述说,造成国家损失确应赔偿,但究竟由谁来赔偿值得探讨。因为汽车被盗用,驾驶员在非组织行为下造成的事故并且在驾驶员已经死亡和无遗产的情况下,被告于成启作为车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和垫付负责。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于成启赔偿沈阳故宫博物院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于成启代理律师认为下马碑是国宝,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赔偿应该由事故责任人来承担,而被告于成启并无赔偿责任和垫付负责。被告方律师当庭出示了3项重要证据,包括沈河交通大队交通事故卷、福满楼采买员证词、滨河派出所接到于成启汽车被盗的报案纪录等证据。
(周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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