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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就要承担风险--独身女性可生育政策出台前后

  2002年11月13日03:11  辽沈晚报

  见习记者 崔宏伟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在以前看似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在今天的吉林省已经变成了真真切切的事实。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30条第1款就对上述事情作出了明文的法律规定。这一在国内立法领域尚数开天辟地的做法一经传出立刻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部大大引人眼球的立法是如何出台的呢?昨日,本报记者对参与法规起草的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采访。

  创新就要承担一定风险

  “这样去做,既符合立法的宗旨又充分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应是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吉林省法制办行政法制处的张满良处长开门见山地对记者说,但是社会的发展规律决定,每个新生事物的出台,就要有一定的创新,有创新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他说,该法规的出台过程还真颇费了一些周折。

  2002年年初,吉林省修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工作,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帷幕。2002年8月,法规的初稿进入了审核修改程序。

  张处长回忆说:8月上旬的一天,吉林省政府的会议室里坐无虚席。相关人士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最后讨论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着。

  “从1994年开始,有几名收入较高的知识女性向计生委打电话表达了她们的意愿:‘我们决定一辈子不结婚,但又不想孤单一个人生活,我们非常想要个试管婴儿!’”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姜国民处长发表见解说,当时国家还没有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以此事只能暂时搁置。近几年来,一些高知识、经济收入比较高的女性的要求更加强烈了,一位大学女教师甚至激烈表示,她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批准,她将不惜诉诸法律“讨要”自己的生育权。他建议有必要考虑将此条例写入法规。

  姜处长的发言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多数人赞同他的见解。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的张满良处长就是其中之一。他的看法是,新近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妇女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权当然要充分得到保障。会上一些代表也拿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这样立法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后会议经全体代表表决决定,暂由吉林省计生委负责制定该项条文的初稿,是否立法等待吉林省人大的最后意见。

  法条草稿几经修改

  张满良处长说,2002年8月下旬的一天,计生委的法条初稿出台。“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可采取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张满良看着桌面上的草稿久久不能平静,“这毕竟是第一次吃‘螃蟹’,要走一条前人没走过的路,特别是立法工作,牵涉面较多,一定要慎重考虑。”再三考虑后他决定,重新开会研讨法条的具体事宜。他说,那一晚,他几乎没有睡觉,满脑子全是立法的事情。

  第二天一早,相关的人员就赶到了会议室研讨法条的具体事宜。快到中午时,与会人员先后“挖”出了4个漏点。第一,法条草稿中所指的“辅助手段”的概念较为宽泛,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如果这样正式规定出去,一定会有人问,找“人”帮忙受孕算不算辅助手段?大家研究决定加上“医学”二字;随后又有人指出目前国际上的克隆人的做法也叫医学辅助手段,人们对此存在着很多争议,为严密起见决定添加“合法的”一词作为限制。第二,“决定不结婚”这一说法的范围应有所限制,而现实反映出,有一些患了不孕症的妇女或者因婚姻不幸离婚的妇女,也想生一个孩子。所以,改为“决定不再结婚”的字样。第三,将草稿中的“人员”改成了“妇女”,因为现实中并没有男性提出想要孩子的要求。原草稿中没有“无子女”的限制字样,事实上,如果一旦其已经有了孩子,因此,她就应该被排除在外。此后,吉林省的相关部门又就上述的内容邀请了多名省内的法律专家进行论证,最后法条草稿变成本文开篇的样子。

  经过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人大的审议,该项法规最终在2002年9月末获准通过。

  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的“庐山真面目”公诸于世后,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法规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引起了法律界、医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婚的王女士认为,“在生育规定中增加立法保障独身女性来说是一件好事。女性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非婚生育和正常生育本来就没有多大的区别。”马女士则向记者提出:“非婚妈妈生的孩子可能从小就能知道母亲的不易,说不定比正常家庭生活的孩子要懂事。有了法律的保障后,非婚妈妈们完全可以把孩子带好,没有爸爸是可以的。”

  “这项法律的制定是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全国妇联社会活动处的刘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妇女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妇女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她说,吉林省“非婚生育”这项法规的出台虽说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毕竟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非婚妈妈”和他们的孩子有了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利补充,他基本适用于中国国情。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夏教授说:“计划生育对中国的特殊国情有着特殊的意义。上个世纪中国提倡计划生育之初,也同样遭到了一些争议,但事实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他认为,虽然吉林省的立法有悖于我国其他省市的法律法规,但它可以视为计划生育法的一个补充,吉林将非婚生育纳入法律保障,是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同时,一些人还对与该项法律相关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有人问,如果独身女性承诺不再结婚,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生了孩子。多年以后,她又遇到合适男人,决定结婚时,是不是该受到处罚。对此,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姜处长表示,这一细节将详细考虑后,作出具体规定。但他个人认为,对于独身妈妈日后反悔想结婚的现象,计生部门没有剥夺其结婚的权利,但其丈夫只有是初婚或再婚未育者方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否则她就不能再生育。若生育,处罚上可能会加重。

  另外,还有一些人认为,准许非婚女性生育孩子的做法很荒唐,严重违背了正常的社会伦理观。一位唐姓男士说,没有父亲的孩子上学后与正常孩子一起生活,一定会有很大的心理反差,久而久之,孩子就会形成逆反心理,同时父母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最大,长期的母性教育很可能使孩子的性格女性化,这对他们将来的生活是没有好处的。

  针对上述论断,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的张处长说,这一点他们在立法之前已做过充分的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孩子的心理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的。对单亲家庭孩子容易诱发犯罪的说法,张处长认为,目前社会上的单亲孩子,多是受家庭因素的影响才心理极端的,而非婚女性所生的孩子没有任何不良环境的影响,所以,他们的成长会很健康。

  辽宁省“有待研究”

  面对吉林省引起全国关注的“非婚女性”可以生育孩子的举措,辽宁省有关方面的态度如何?辽宁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郭处长在接受记者时说:“目前我省正在考虑修改指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至于能否将‘非婚女性’生育孩子纳入法律日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但吉林的举措决不仅只牵动了一个省,其产生的冲击波将会给其他省市带来不可回避的影响。沈阳市一家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机构就指出,吉林的法律与辽宁的法律冲突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按常规,到他们那里接受人工辅助生育的,只需要出具结婚证和生育证明,至于是哪个省的他们不会过问,而且他们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是省外的。一位工作人员打趣地说,如果哪一天来了一个吉林的未婚女子,该女子出具了吉林省开的生育证明,但没有结婚证,我们该不该让她接受试管婴儿技术?据了解,一般夫妻在接受试管婴儿技术前要签合同,他们无权知道精子的提供者是谁,精子的提供者也无权知道精子的去向,而且医院将承诺对双方的情况严格保密。但单身女子接受这项技术没有男方签字,也就是说孩子生下来就只有一个生理上的父亲,如果有一天这孩子要找他的父亲履行当“父亲”的义务而找到医院,医院该不该透露这个“父亲”的情况?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新闻背景:11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一个子女。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吉林省政府法制办的张满良处长则称:“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前的规定,他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立法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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