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万学忠 陈东升 虽然四五年前的“两会”就有修改宪法、增加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条款的呼声,但一直比较低调。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之后,修宪的话题,在今年的“两会”上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宪法中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如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补偿等内容。”代表民营经济的全国工商联自1998年起,今年已经是第三次向全国政协会议递交修宪提案了。 “宪法乃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权威最高。宪法中如果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对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九江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的王翔委员如是说。 …… 有恒产者方有恒心 “人无恒产则无恒心”,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海坤委员引用两千多年前孟子的话,来说明立法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性。他说:“改革开放至今,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财产也成为当前社会财富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私人财产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那么,持有者就会失去经营生产的动力,窒息生产力的发展。” 不少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对劳动者、经营者合法收入的保护,给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如果党的意志在宪法中固定下来,必将极大地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民营企业家安心地投资创业。 全国人大代表、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说,“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私人财产会越来越多,肯定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如果不树立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如果很多人还抱着‘劫富济贫’等观念,就会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现行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尚待完善 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都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条款,为什么还让很多人感觉不踏实呢? 原来,1982年的宪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 鲁冠球代表指出,宪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尽管有“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相并列,但较之生活资料的详细列举则是概念很模糊了。 全国工商联的提案还提及刑法中亟待完善的私人财产保护问题。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 全国工商联的提案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而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原则,才可能在民法、刑法中得到进一步细化,才可能在相关的司法、行政执法中得到贯彻,最终澄清人们头脑中的一些模糊认识。 宪法,应修改哪些内容? 全国工商联的建议是:修改宪法中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表述不一的条款,体现平等的原则,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正当的个人私有财产,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如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补偿等内容。 王翔委员还建议,私人财产中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要详细列举就都详细列举,不详细列举则统一于私人财产权上;增加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私人财产的条款;在宪法做出修改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在出台的民法典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 鲁冠球代表呼吁,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制定具体的措施,加强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扭转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力和利用行政权侵犯私人财产权的情况。 虽然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中没有修宪内容,但代表委员的建议和呼声,似乎昭示着,“修宪,完善私人财产保护”也许为期不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