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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讲师:从依法行政看政府对疫情的公布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08日10:46  法制日报

  胡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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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非典型性肺炎(简称“非典”)的防治已成为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事情。政府不仅每日发布疫情,有的地方政府悬赏奖励举报者,有的地方政府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对“非典”患者实施免费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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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非典”疫情,对公民来讲,是为公民提供“非典”疫情信息,使其了解疫情,作好自身的防护;对政府来讲,有利于调动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是传染病防治的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非典”患者免费救治,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的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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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遵循法律。判断政府在“非典”疫情的公布和防治中是否在依法行政,我们应该先看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防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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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典”疫情报告和公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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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典”疫情报告的义务者———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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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疫情报告的义务者,是指谁有法定的义务报告“非典”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二款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那么,任何人都是“非典”疫情报告的义务者;执行职务的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特定职务人员,不仅是“非典”疫情报告的义务者,还是“非典”疫情报告的责任者,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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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典”的防治中,对于公民一方而言,报告自己所知的“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的病人,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负有特定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的义务,则要承担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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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典”疫情公布的义务者———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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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疫情公布的义务者,是指谁有法定义务公布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那么,卫生部就是“非典”疫情公布的义务者,经卫生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是“非典”疫情公布的义务者。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的这一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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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行政与政府对“非典”疫情的公布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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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对“非典”疫情的公布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卫生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它的职权、职责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具体到对于“非典”疫情的公布,其职权、职责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授予。那么,公布“非典”疫情,是卫生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一职权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效果,因为其并不有为公民设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也不能为公民设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但只要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都要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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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可从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方面来看,实体上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越权无效,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程序上要求行政公开、行政参与、平等对待相对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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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公开与政府对“非典”疫情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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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使行政相对人知晓。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和过程,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利,增强行政的透明度,体现行政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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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是法定的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应该符合行政公开制度。具体到“非典”防治,更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公布疫情的行政机关,是传染病防治的全国监督管理机关。那么,卫生部对“非典”的防治,作为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应该依法公开,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地如实公布疫情,公开防治活动的过程。从当前卫生部的措施来看,应该是做到了及时地如实公布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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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行政与政府承诺的举报“非典”者奖励、“非典”患者免费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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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就无行政”。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其行政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法规,其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法学理论上,按行政所要达到的目的可将行政分为干涉行政与服务行政。干涉行政的目的是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国家的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的危害,行政主体大都采用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行使的手段,以公权力的方式来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务行政是以造福公民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利益。一般认为,在干涉行政领域,行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服务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可以在没有法的授权时,为了达到服务于民的目的,在不涉及公权力、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时,自主给公民一方提供利益。武汉市政府承诺的举报“非典”者奖励、湖北省政府承诺的“非典”患者免费救治,虽然没有法律的依据,但政府的奖励和免费救治是单纯授于公众一方利益的,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作出该奖励和免费救治,仍然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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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的“非典”疫情公布与防治中,我国政府的行为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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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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