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郑州存款15万元,却被人从深圳盗取。碰上这种倒霉事的郑州市民段先生3月18日通过法院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01年10月19日,段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花园支行(下称“农行花园支行”)以500元开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同时办理了金穗借记卡,随后存入现金15万元。而次日下午,急需用钱的段先生却发现钱已被盗取。经查询,账上的15万余元是被人当天分3次从农行深圳分行(下称“深圳农行”)取走的,账上金额只剩10元。段先生遂将农行花园支行和深圳农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存款及利息。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把事情调查了个清楚。金穗借记卡申请表所附“借记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借记卡,领到金穗借记卡时应立即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规定:“填表时,在申请人签名栏签字,则表示同意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而原告在申请人签名栏内已签名认可。并且段先生在存款当天将其卡号及密码告知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一名广州人,就是此人于第二天持假卡到深圳农行从柜台取走14万余元之后,又两次从自动柜员机上分别取走现金2000余元。
银行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不是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但深圳农行在为取款人办理提取现金手续时,没有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法院认为:由于深圳农行提供的设施及服务不能有效鉴别真假卡,加之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因此,深圳农行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存款的责任。原告没有遵守发卡行的章程,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在为原告开办金穗卡以及履行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故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农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兑付原告存款本金150490元的70%及该款利息,原告自负30%;驳回原告对农行花园支行的诉讼请求。(黄豫乔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