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次的等待,一次次辗转至商家,终于盼到了又一个“3 15”,可消费者却依然没能得到满意的答复,由此我们深深体会到消费者作为弱势者的维权道路是多么艰辛。如今,“诚信”已被一些商家写进经营手册中,更多的企业和商家意识到该将“诚信”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尽心竭力地塑造诚信的自身形象。然而“诚信”不仅应写在经营手册中,更应写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落实于实处,真正为消费者提供真、善、美、新的产品与服务。 致电人:门女士 时间:3月14日 事由:于2001年3月24日买了一部手机,可辗转至今仍未用上 门女士:终于盼到“3 15” 门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购买手机而引发的一段经历: 2001年3月24日在中复公主坟电讯商场购买诺基亚N3310手机一部(凭证:发票一张)。 3月25日-27日发现手机经常出现无信号现象。 3月28日下午找到商场要求退机。销售人员称,不能退,只能换同种型号的。后按要求填表一份并被告知等待消息,以便自行去指定地点检测。 两天未有音讯。 3月30日下午再次至商场,一位姓杨的售后服务人员称前次所填表已找不到,门女士只得又填一张,杨先生表示,次日一定与其联系。 又是两天的等待。 4月1日晚再次来到商场并表示鉴于商家两次失言,已对其服务失去信心,再次要求退机。值班经理伊先生同意退机,但要先进行检测。门女士将手机留下。(凭证:收条一张) 4月2日伊经理电话告知门女士,次日可去商场退机,但要收每日5‰的折旧费。 4月3日至商场欲退机,售后人员杨先生表示,经理不在,他无权退机。 后致电海淀消协反映此事,有关方面进行了调解。 第一次调解门女士与中复公主坟电讯商场陈经理通电话,陈经理答应回去调查。第二天,陈经理答复说,“商场规定7日内包退,现在时间早已超过,你又没有前两次来过店里的证据,不能退。” 第二次调解陈经理答复同前次一样。 门女士说,她买手机的时候商家只告诉她“15日内可以换”,其他则未提。她还说,她就像小孩盼过年一样,终于盼到了今年的“3 15”。 商家:时间太长,需要调查 2002年3月15日记者来到中复公主坟电讯商场找到陈经理。当记者提及此事时,陈经理开始表示他没有什么印象。在记者将整个事件陈述后,陈经理才说有所印象,但表示事情所隔时间过长,他需要询问当事人事发时的情况,并答应调查核实后再与记者联系。 记者也和门女士一样开始等待与期盼,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尚没有接到回音。 专家:是否注明“七日内包退”这一条款,应由商家负举证责任 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姚新华教授,姚教授认为,对于是否注明“七日内包退”这一条款,应由商家负举证责任。他解释说,诸如这类条款(强制性规定除外)均应在发票、产品说明书或保修书等上面注明,不仅如此,对于这种减轻责任条款,商家还须专门提示消费者。至于“七日内是否到过店中”则应由消费者负责举证。但这里的“举证”应该做广义理解,譬如,消费者描述出当日接待他的销售人员、工作人员的特征,即可视为举证。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的赵群律师认为,随着手机投诉事件的日益攀升,主管部门应尽快制订更为完善、可行的相关行业规范。他还表示,此类规范在制订中应对消费者方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适当的倾斜。 记者:投诉仍在继续 在记者欲离开商场之际,几位顾客与值班经理的争论引起了记者注意。问询事由后得知,顾客们都是在看了中复刊登的“各商场均备有售价29元的神州行特惠号码,不含话费,每人限购一张”的广告后,来店里购买号码的。可一大早赶来却被告知“号码没有了”。一位姓王的先生说,他向商家索要已卖出号码的记录,但遭拒绝,理由是“这属于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王先生说,既然广告上未注明“号码数量有限”,商家就有义务随时提供。况且,他一大早来号码就已经没有了,着实有被欺骗的感觉。王先生还告诉记者,在和商家据理力争之后,商家只同意对顾客先进行登记,有号码时再另行通知。但他对于这样的结果仍不能满意。在场的其他顾客也表示了和王先生同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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