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高质量的执法行为除了具备清楚、合法的事实和证据外,还应包括获得实体的程序的合法。昨天,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提出多项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对公安民警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系统规范。
多项程序首次规定 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规定》第26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
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规定》第66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是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
扣押物品15日内处理
《规定》第88条: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讯问查证限时12小时
《规定》第48条: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时间可延长到24小时。
以前,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规定是不超过24小时,新规定将它缩短了一半。
讯问未成年人通知监护人
《规定》第52条: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鉴定结论送交嫌疑人
《规定》第73条:“公安机关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两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在以前,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不送交当事人的。
给涉案老外提供翻译
《规定》第181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批准,外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在涉外行政案件办理中,提出对外籍当事人的翻译问题,尚是首次。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规定》第31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安机关为报案人保密
《规定》第41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听证程序多新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处长包红霞告诉记者,第34条听证程序的规定绝大部分都是新内容,包括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及举行等诸方面,全面规范了听证程序。
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程序体系完整
李忠信说,《规定》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次重大进步。
行政行为不合法撤销
李忠信局长表示,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作为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民警绝不能因为程序的不合法,影响当事人最后应受到的处罚。《规定》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依法办案。《规定》的落实更需要广大群众和媒体的共同监督。
晨报记者 薛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