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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法院首付证人作证费 促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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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日10:06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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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建消息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庭审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该案证人黄玉英出庭作证后领到了80元补贴。据悉,这是厦门市法院首次向证人支付作证费。
据介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作了原则规定,可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实际上,出庭不仅耽搁证人的工作、学习,证人还得自付交通、差旅等费,致使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为此,思明区法院日前出台了作证费的相关规定。据此,到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如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在一定期限内预交证人的误工补贴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否则视为撤回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证人证言如未被法官采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部分采信,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果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作证的,作证费由败诉方承担。据该法院法官表示,作证费可有效促使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提高作证率,同时还能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作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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