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对于全国833家救助站来说是个特别的日子,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备受国人瞩目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实施。救助事业不但是一个新生事物,还是一个规模宏大的社会工程。要想这一社会工程今后遵照为其设计好的轨道规范运行,不再出现异化和变味,还要许多工作等待我们去做,这些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完善、便于操作的监督机制。这样的机制将彻底消除旧的收容制度留下的痕迹,确保救助制度的精神真正落在实处。
可以看到,救助有公安、民政、城管等诸多行政单位参加,是一项极其复杂、繁重的工作,其中涉及到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如公安、城管工作人员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是否应该将这些人员及时送到救助站,这要凭这些行政人员的主观判断和责任心,这时候监督不能缺位。又如,在筛选谁可以接受救助,谁不可以接受救助的时候,救助站工作人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他们手中的权力,也应该有一系列程序规范,防止失误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此外在救助站日常管理中,需要一套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那些“出轨”的语言和行为进行惩戒,防止侵犯受救助人员权益的事件发生。
实际上,已经出台的救助办法以及相关细则对于监督作了不少规定,如办法要求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的“八不准”规定。要求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站的管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等等。
这些制度安排形成了一套行政系统内控机制的雏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些制度安排只限于民政系统内部,而且这些安排也有许多提升的空间,其他行政机关至今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内部监督办法。
所以,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出台一项专门的部门规章,对于工作人员参与救助提出要求,对于违反规章的行为设置惩罚办法。民政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再制定一套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救助站内部是否可以考虑制定工作考核达标标准,制定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细则,设置工作禁用语等等。
除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机制是否也要跟上,如采取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设立举报热线和专门信箱,采纳批评和建议。救助站也可以以开明坦诚的姿态欢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此外,人大和政协更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影响力,发挥主动性,成为监督的主力。所以目前关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建立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体系,以防救助办法的精神在现实中被歪曲。
良好的监督将确保救助过程透明、开放,促进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对此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调查和研究,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救助工作监督体系。
□本报评论员 于平 |